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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的权力寻租让老百姓“合法”受害


作者:时寒冰   来自: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6-6-29 10:44:26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根据这一立法计划,2006年将安排审议法律草案39件。法律是所有社会规则的底线,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源于立法的公正性和立法质量的提高。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特别提防权力寻租,防止某些部门权力寻租对立法进行的干扰。
  市场经济引起了利益的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无不希望将公共权力利益化,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牟取私利。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部门往往通过政策的制定和法律的起草,为自己构筑起一个合法而安全的规则体系,冠冕堂皇地从中牟利。鉴于立法的重要性,一旦部门利益介入其中,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会偏离公正,也必然会侵害公众的利益。
  这就是立法中的权力寻租现象。由此导致的恶果举不胜举。最著名的一个案子发生在四川。绵阳市邮政局商函公司竟然将星河公司交寄的大量信件卖到废品收购站,星河公司向绵阳中院提起诉讼,索赔3000万元。然而,一审的结果竟然是:驳回星河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负担22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法院判决的依据是:《邮政法》第34条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想想就让人害怕。《邮政法》对平常邮件的定义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而日常人们寄发的大部分邮件都属于此类邮件,这就意味着,邮政部门当初借着立法的机会,已经最大限度地逃避了要承担的责任,他们哪里还会有责任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明年4月的常委会会议将安排修改邮政法,希望这些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得到彻底修订。
  正是由于借助法律的威力,可以最大限度地牟取私利,每当立法的时候,部门权力的身影便随处可见,他们见缝插针、无孔不入。为了争得法律起草权,制定出偏向于自己的条款,一些部门互相争吵,甚至公开争抢。比如《反垄断法》,它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享有崇高地位。早在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但迄今,反垄断法依然难产。原因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争抢,都想把利益的主导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由于利益的诉求不同,不同部门起草出来的法律草案往往相差很大,但是,他们的共同特点一般都是极力争取本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部门利益合法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明年6月,常委会会议将安排制定反垄断法。对于像《反垄断法》这样万分重要的法律,人大常委会应该明确宣布,由自己主导起草法案,提早绝了部门权力寻租的念头,不要再将宝贵的立法资源继续耗费下去了。
  事实证明,立法过程中,部门权力离得越远,公众的声音表达得越充分,法律就越公正。但是,由于部门利益的天然优势,他们的利益诉求更容易得以充分表达,而公众的话语权则常常被边缘化。立法要公正,就应该推行立法听证制度,搭建一个公开的平台,让不同的利益主体公平地展开博弈,以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的公正性。同时,构筑立法审查制度,审查立法的合宪性,以使立法避免权力寻租,更充分地体现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