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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岁老人与银行较真儿


作者:于健   来自:沈阳日报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6-6-29 10:34:30

 68岁的安守纯老人,为了两年间被工商银行扣掉的32元银行卡年费,与银行较起了真儿。3月15日,老人向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分行:扣除银行卡10元年费为什么没有通知本人?自己从来没有用过“电话银行”,为什么还会收取12元的费用?另外,银行收费之后为什么不给开发票?

  消费者:银行侵犯了我的权利

  安老是沈阳化工厂的退休人员,单位为其办理了工商银行的储蓄存折发放工资;2000年左右,单位又为其办理了工行的灵通卡。2003年10月,老人的储蓄存折里被扣除了10元的银行卡年费;去年10月,他发现自己的储蓄存折里又分别被扣掉了一次是10元、一次是12元的两次“年费”。

  老人多次找到该银行卡的开户行-工行兴顺支行咨询,才知道其中的12元钱是“电话银行”的年费。安老先生希望银行能拿出扣年费的相关证据:“我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电话银行’,也从未接受过银行提供的这项服务;更没和银行签署过提供‘电话银行’服务的任何协议。银行凭什么扣我钱?”同时,老人还有疑问:工商银行既然收取了年费,事后为什么不提供任何凭证和发票。当他多次向工商银行索要发票时,工商银行的答复是:只有收据。

  税务部门:银行必须给消费者开发票

  对于安老先生的种种疑问,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分行个人金融处的负责人对此解释,2003年5月30日,银行就已经在报纸上发布了收取银行卡年费的公告:规定2003年6月1日前办理的银行卡在每年的10月1日扣除10元年费。而关于12元钱的“电话银行”收费,银行会尽快查清原因,如果确实有问题,会予以解决。同时,该负责人称:工行对收取的银行卡年费,只能开收据,没有正式发票。

  辽宁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银行收取银行卡年费就应该给用户开发票,而且省地税局已经给银行办理了发票业务。”

  律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于立洋律师就安守纯老人向银行维权一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明文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银行收取服务费是一种收入行为,就应向享受服务并支付了服务费的客户提供正式发票。

  他还指出:工商银行单方面做出收取银行卡年费的决定,并从消费者的存折或银行卡里直接扣除对消费者也不公平。收取年费应该由持卡用户与工行协商,而不能由工行在储户的存款中直接扣除。工行这样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于立洋律师对安老先生的精神很赞赏:“消费者都应该向安老这样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收取的32元钱虽然不多,但银行卡收取年费所牵涉的人数非常庞大。”

  消费者:我要把维权进行到底

  3月16日,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要尽快帮助安老先生调查清楚投诉的问题。安老先生说:“这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我要为所有持银行卡的消费者讨说法,我已经做好了和工商银行打官司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