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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2003年9月23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30 8:31:20
上海合作组织政府首脑(总理)会议第一号决议

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动(总理)会议决定:

  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或“各方”),致力于加强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睦邻友好,发展多领域合作以保持和加强区域内和平、安全与稳定、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建立经济关系。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的条款是制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以下称《纲要》)的基础。

  成员国将在完全平等、市场关系、相互尊重、互利、非歧视和开放性、循序渐进、通过相互协商建设性解决出现的问题以及兼顾各国利益的原则基础上发展和扩大合作。

  将关注各国发展水平及其国际义务。

  一、《纲要》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纲要》旨在长期实施业已商定的一揽子举措,支持和鼓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发展互利经济联系,使各国经济重点领域生产和投资合作取得进展,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相互贸易额,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长期内(2020年前),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致力于在互利基础上最大效益地利用区域资源,为贸易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以逐步实现货物、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动。

  为此,成员国将分阶段实施精心制订、符合区域合作要求的措施,将进行必要的磋商以提出实现上海合作组织长期目标的具体建议。

  中期内(2010年前),任务是共同努力制订稳定的、可预见和透明的规则和程序,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实施贸易投资便利化,并以此为基础在《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述《备忘录》规定的领域内将开展大规模多边经贸合作。鉴此,将制定共同规划和方案并建立优先发展方向支持体系以加强区域经济合作。

  短期内将积极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将共同制定落实本《纲要》所必须的多边协议和各国法律措施清单,确定其制订顺序和办法;在现代化的组织和技术水平上建立和发展经贸投资的信息空间;确定共同感兴趣的经贸合作优先领域和示范合作项目并付诸实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完成以下任务:

  协商共同立场,确定互利的经济和科技合作的途径;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相互协作,支持正在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的成员国;
  根据各方本国法律,为保证经营主体生产活动的平等机会和保障而创造条件;
  制订经济合作的共同专项规划和投资项目,促进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
  提高贸易和投资政策的透明度,就该领域法律法规进行信息交流;
发展本地区各国银行间合作和金融信贷关系;
  就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领域现有基础设施进行合作;
  以公认的国际标准和规则为基础,在商品标准和合格评定方面开展合作;
  完善海关程序;
  在各方国际义务框架内逐步消除相互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合作的优先方向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能源、交通运输、电信、农业、旅游、银行信贷领域、水利和环境保护领域,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实体间的直接交流是合作的主要方向。

  鉴此,将研究下列具体可能性:

  开展在燃料和能源领域的合作,提高现有能源生产能力和能源网络的效益;
  在开发石油和天然气新产地及其加工方面扩大互利合作;
  加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地质勘探研究领域的合作,开发矿产和原料资源。
  在使用现有运输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合作,并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运输和分拨服务市场的形成和运作所必须的运输体系进行现代化改造;
  共同利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过境运输潜力;
  在采用高级信息和电信技术、完善相应基础设施方面开展合作;
  实施发展本地区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的共同项目;
  就引导居民存款流向投资领域交流经验;
  建立开展技术创新合作的法律基础和机制;
  在区域内自然保护和保持生态平衡方面协调努力;
  卫生领域的合作;
  科学和新技术领域的合作;
  
  教育领域的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促进中小企业经营主体间的直接交流。

  在开展经贸合作方面,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应就成员国与国际组织的合作问题,首先就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进行磋商。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货物或服务的贸易中出现问题时,成员国将预先进行相互磋商。

  三、《纲要》的实施机制

  为实施本《纲要》,将制订出阶段性《措施》(《行动计划》),从完成未来短期、中期和长期任务的角度对《纲要》进行细化,并有计划地开始实施。

  为进行《措施》方案相应部分制订的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可成立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专家组。

  《纲要》的实施将通过国家机构和经营主体(在签订条约和合同的基础上)执行《纲要》及其《措施》中规定的具体行动的方式予以完成。

  经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协商可对《纲要》及其《措施》条款做出修改和补充。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会议负责协调《纲要》及其《措施》的实施工作。

  本《纲要》及其《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应通报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秘书处每年度向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议提交(以书面形式)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