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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上海,2006年6月15)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30 11:43:17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订立如下议定书。
  第一条 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一段表述如下:
  “秘书处是本组织主要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本组织活动提供协调、信息--分析、法律和组织--技术保障,就开展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本组织的国际交往提出建议,监督本组织各机构决议的执行。”
  第二条 将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二、三、四、六、七段中的“主任”一词改为“秘书长”。
  第三条 本议定书按本组织宪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 锦 涛
    (签 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
     (签 字)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
     (签 字)

   俄罗斯联邦总统
  弗拉基米尔•普京
    (签 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库尔曼别克•巴基耶夫
     (签 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