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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莫斯科,2004年9月24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2-17 7:58:52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俄方主席亚•德•茹科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方主席吴仪于2004年9月20日至24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了访问。

  访问期间举行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会议期间,双方讨论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以来两国经贸关系形势和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纪要中有关协议的落实情况。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后,分别举行了经贸、能源、核能、运输、科技、航天、银行、通信和信息技术合作分委会及有关下设常设工作小组会议。

  两国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期间将签署的下列文件已准备完毕:

  -《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供车臣教育资金援助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关于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关于扩大两国机电产品相互贸易的换文》;

  -《2002年8月22日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银行结算协定的纪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苏联对外经济活动银行和俄罗斯进出口银行框架合作协定》。

  委员会本次会议期间,经讨论,双方批准了各分委会例会的纪要,并提出以下任务:

  经贸合作领域

  1、委员会指出,中俄贸易近年来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2004年可望实现2003年5月两国元首提出的将双边贸易额提升到200亿美元的目标。双方将进一步发掘中俄经贸合作的巨大潜力,通过发展和加强各方面的合作,致力于实现双边贸易额新的大幅度的提高,力争到2010年达到600亿美元或更多。委员会责成经贸分委会为此制定相应的具体活动计划。

  2、委员会指出,中俄关于俄罗斯加入WTO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取得重大进展。双方基本完成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的谈判工作,为尽快结束双边谈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3、委员会认为,双方应相互为对方货物、服务和资本进入本国市场创造良好、稳定和可预见的准入条件,不采取对双边贸易产生不良影响的限制措施。

  4、委员会认为,必须提高业已建立的双边贸易敏感商品预警和磋商机制的效率。委员会责成中国商务部与俄罗斯经贸部进一步细化该机制的实施程序,并就此进行谈判。

  5、委员会指出,规范两国民间贸易秩序对双边贸易进一步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加强对话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委员会积极评价中俄规范贸易秩序联合工作组第一次会议(2004年9月,北京)所取得的成果,并责成两国有关部门保持经常性接触和对话,切实落实《中国商务部与俄罗斯经贸部关于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谅解备忘录》以及本次会议期间签署的其他文件中所达成的协议。

  6、委员会重申,提高机电产品、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完善双边贸易结构,是保持中俄经贸合作稳定发展的主要方向。委员会责成中国商务部和俄罗斯经贸部制定支持机电产品贸易的年度活动计划,包括在中国和俄罗斯组织举办机电产品的展览会、产品和技术展示会、商务研讨会等;交换各自国家举办的有关设备供应的招标信息;有效地利用中俄两国银行间签订的出口信贷协议等。

  7、委员会积极评价中俄经贸合作分委会下设投资合作常设工作小组工作的启动,以及举办中俄投资合作论坛(2004年6月,哈巴罗夫斯克)所取得的成果。

  委员会指出,投资合作是中俄经贸合作中积极的新趋势。双方应继续努力改善两国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助两国企业实施已商定的投资合作项目。

  委员会责成两国主管部门加快《中俄政府间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的协定》的商签工作。

  8、委员会注意到,目前两国边境和地区间经贸合作积极发展,并已成为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委员会支持中俄毗邻地区就完善口岸基础设施,以及为边境贸易创造便利条件方面所做的工作,并建议中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快研究修建洛古河—波科洛夫卡口岸黑龙江界河大桥问题。

  9、委员会指出,双方在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领域的合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委员会责成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中俄林业合作规划工作,推动两国企业在森林资源采伐和木材深加工等领域开展合作。

  10、委员会注意到,两国在卫生检疫及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领域的合作正在加强。双方同意继续推动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证书互认,确定商品范围和实验室互认的具体内容。

  11、委员会责成两国主管部门协助双方公司彻底解决绥中、伊敏电站遗留问题,包括尽快签订关于伊敏电站零备件供货核查的纪要,以便解决伊敏电站遗留债务问题,为签署《中俄政府间关于建设绥中、伊敏电站的最终经贸合作议定书》创造必要条件。

  12、委员会委托中国商务部和俄罗斯经贸部协助双方授权组织做好中俄经贸合作网站的信息保障工作,并继续就网站的完善和发展相互协作。

  13、委员会支持双方企业在俄罗斯核动力船舶制造工艺的基础上共同建设浮动核电站,并建议双方有关部门对此项目给予支持。

  

  能源合作领域

  1、委员会指出,双方就在以下方面的合作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

  -修建从俄罗斯到中国的原油管道是两国领导人多次重申的项目,双方就此项目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双方有关公司完成了修建俄中韩天然气管道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报告已提交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审议;

  -通过铁路向中国供应原油的工作有较大进展,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累计通过铁路进口原油355万吨,2004年可达到684万吨;

  -继续在两国边境地区电力贸易领域开展合作;

  -继续在电力建设和改造项目方面开展合作。

  委员会讨论了双方进一步开展能源合作的前景,并责成两国有关部门继续落实有关合作项目。

  2、委员会责成双方有关部门对实施中俄原油、天然气管道,以及在两国境内合作开发油气田领域的项目继续给予推动。

  3、委员会支持双方公司继续扩大以铁路运输方式自俄罗斯向中国供应原油,使年供应量到2005年达到不少于1000万吨,从2006年起至少达到1500万吨,并商签关于支持双方原油贸易的政府间协议。

  4、委员会支持扩大中国石油天然气企业和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之间的战略合作,探讨互利合作项目并研究签署关于向中国供应俄罗斯天然气的政府间协议。

  5、委员会支持尽快完成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参与萨哈林2号项目,包括购买液化天然气所进行的谈判。

  6、委员会支持中俄公司继续就电力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电力设备制造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问题进行谈判,并欢迎俄罗斯企业参加中国电力设备招标。

  

  核能合作领域

  1、委员会指出,除1号机组出现一些重大不符合项并导致工期滞后外,田湾核电站建设项目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委员会认为,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俄方在中方的参与下,尽快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田湾核电站1号机组和2号机组的质量和安全。

  2、委员会对俄罗斯组织参与下的中国实验快堆建设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

  3、委员会高度评价气体离心铀浓缩厂一、二、三期工程的合作,并支持双方相关企业就建设气体离心铀浓缩厂四期工程举行技术和商务谈判。

  4、委员会支持中俄核安全部门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以及为田湾核电站及中国实验快堆提供咨询服务领域开展合作。

  5、委员会支持扩大和深化两国在军转民、空间核动力和科技领域的合作。

  

  运输合作领域

  1、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保障包括原油在内的铁路货物运输领域继续开展中俄合作,达到运量持续、稳定增长的中长期目标。

  2、委员会决定加快双方专门工作组商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国外贸货物通过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过境运输的互助合作协定》工作。

  3、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继续研究建设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桥的适宜性问题。

  4、委员会同意满洲里-后贝加尔公路口岸24小时工作,并责成双方有关机构根据预定的时间表采取缩短过境时间的措施。

  科技合作领域

  1、委员会对双方在科技领域合作的快速发展表示满意,并建议研究扩大在高科技领域合作的可能性,包括考虑中国的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

  2、委员会对中国国家级科研院所和俄罗斯国家科学中心之间加强合作,以及在军转民技术领域的合作给予积极评价,认为必须集中力量在这些富有前景的合作领域完成双方商定的行动计划。

  3、委员会认为,促进中俄科研院所和高校中从事两国优先科技领域研究的青年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是适宜的。

  4、委员会建议继续对两国组织和公司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提供协助,包括保护知识产权问题。

  5、委员会高度评价创建和启动中俄“友谊”科技园一期所做的工作,认为必须为科技园未来的发展提供物力、财力、组织和法律方面的支持,以便全面完成其所面临的任务。

  6、委员会积极评价烟台中俄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浙江巨化中俄科技合作园和黑龙江中俄科技合作及产业化中心的活动,认为有必要继续支持其发展,鼓励在条件成熟时创立新的科技创新联合机构。

  

  航天合作领域

  1、委员会积极评价分委会为落实双边合作计划所做的工作。

  2、委员会认为,在及时落实2004-2006年合作计划的基础上,必须保证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中俄航天领域的合作。

  同时,应该根据计划规定的7个新的合作方向,加快确定合作的具体课题和项目的工作,包括月球探测、深空探测、建造世界太空天文望远镜、日地影响研究等。

  3、委员会认为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切实缩短已签合同生效所需时间。

  4、从全面、深入发展中俄长期合作的利益出发,委员会支持航天分委会的决定,认为有必要确定和协商可能的一个或多个大型航天合作项目,以便今后共同实施,这些项目符合两国利益,以及两国国家航天计划中所确定的任务。

  5、委员会认为,在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合作的框架内,为加强落实双方航天领域协议的协调工作,在北京设立俄罗斯联邦航天署代表处和在莫斯科设立中国国家航天局代表处是适宜的。

  银行合作领域

  1、委员会满意地指出,中俄边境地区贸易银行本币结算(布拉戈维申斯克市和黑河市)的试点进展良好,并指出在中俄边境地区推广边贸本币结算对于进一步促进边境地区的经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和俄罗斯中央银行在反洗钱及反恐融资领域的合作进展表示满意,并支持两国银行进一步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

  3、委员会积极评价两国银行在授信和银团贷款等领域的合作中所取得的进展,并指出有必要提高两国银行在风险防范领域的合作水平。

  4、委员会认为,为扩大中国产品出口,扩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接受的俄罗斯银行清单范围是适宜的。

  通信和信息技术合作领域

  1、委员会满意地指出,双方在深化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合作的过程中取得了实际的成果。

  2、委员会指出,中俄通信干线建设和优化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两国间的通信能力有了很大提高。

  3、委员会注意到,双方有必要在两国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深化和发展卫星通信领域已商定方向的合作。

  4、委员会指出,双方认识到进一步努力解决俄罗斯移动通信运营商进入中国市场问题是重要的,并认为有必要完成通信和信息技术分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就此问题达成的协议。为此,俄罗斯企业将于2004年9月底以前向中方企业提交合作方案。双方企业将在2004年年底前共同完成建立中俄移动通信合资企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5、委员会指出,双方成功地完成了无线电频率台站协调工作,避免了边境地区可能出现的干扰问题。委员会认为双方应就下列问题继续进行商谈:

  -协商VHF/UHF波段调频和电视广播业务频率协调技术标准和协调方法;

  -边境地区陆地移动基站共同使用900MHz频段。

  6、委员会支持双方在电子商务、工业信息化、远程教育、远程医疗、建立电子信息科技园区、合作生产并共同开拓第三国市场、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扩大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合作。委员会满意地指出,双方互派代表团,开展了中俄企业及研究所间的实际合作,在计算机与软件、通信系统及终端、微电子及信息家电、以及空管、导航等领域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

  7、委员会赞同在通信和信息技术分委会下成立中俄邮政合作工作组。

  本纪要于2004年9月24日在莫斯科签署,正本共两份,分别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

  中方主席 俄方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