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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高速船建造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莫斯科,1998年02月17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0 15:52:00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经贸关系,促进两国间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在造船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为以下目标将在高速船领域发展和加强相互的经济和科技合作:

  在中国建造高速船,该高速船用于中国内河和沿海航线的客货运输,并共同向第三国出口;更加安全和有效地使用内河和沿海运输的高速船。

  在改善服务,提高运输速度,开辟新航线的基础上,为内河和沿海航线乘客建造最方便舒适的高速船。

  保证航海安全,包括船舶、船员、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扩大在船舶建造方面的经济联系。

  第二条

  双方执行本协议的授权公司分别是:

  俄罗斯联邦方面:“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第三条

  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船舶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

  ——合资、联合研制、合作生产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等高性能船,共同开发上述高速高性能船市场。

  ——向中方提供船用发动机和配件。

  ——建立高速船的服务、维修中心。

  ——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再开展“奥林匹克”型高速船的合作。

  ——其它类型船舶及其技术方面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和条件将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及其所属有关单位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有关单位签署具体的协议、合同和纪要来予以确定。

  第四条

  为实施本协议,“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将:

  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供建造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设计、工艺方面的资料。

  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转让俄罗斯船用柴油机的许可证制造技术。

  第五条

  为实施本协议,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将:

  在确定具体船型和用户的前提下,向“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转交长江流域使用的高速客船研制技术任务书和乘客布局图。

  向“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提交俄罗斯专家参加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设计、建造的建议。与此有关的专家出差人数和日期,由“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另行具体商定。

  提出目前在中国不生产的,需向俄罗斯购买的船用设备的建议。

  第六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代表轮流在俄、中两国举行会谈,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本协议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组织会谈的经费由东道国承担。

  派出方承担其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和食宿费。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俄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