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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经济和科技合作基本方向的谅解备忘录(北京,1997年11月10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0 15:0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共同措施,为平等信任、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建立坚实的物质基础,双方同意按以下基本方向发展两国的经济和科技合作。

  经贸合作

  双方认为,努力寻求相互贸易进出口平衡是保证中俄经贸关系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为双边经贸关系增添新的增长点。

  金融

  双方将完善在银行、进出口信贷、结算关系、保险、税收及仲裁领域的合作。

  能源

  1.双方决定大力开展石油天然气工业合作。在这方面,双方将重点实施天然气管道东线(从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地区至中国的天然气管道)和西线(从俄罗斯西西伯利亚至中国的天然气管道)项目,开展从俄罗斯向中国消费市场输送和出口原油方案的前期研究工作。

  双方将在政策和资金方面支持被授权的本国国家部门和公司筹备上述项目,加快开展经济技术论证及其后续的项目实施。

  双方将以本国法律和国际实践的准则为基础,鼓励第三国的有关公司和金融机构参与实施这些项目。

  双方认为,在油气工业中应按国际通行的办法,包括产品分成协议,进行勘探开发油气田、建设油气基础设施、铺设和使用管道系统、天然气的有效利用、修建天然气地下储气库,以及科技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邀请周边有关国家参加上述油气项目的合作,并认为,这将巩固多边经济协作基础,加强亚洲相互信任、稳定和安全。

  2.双方同意研究从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州向中国输送电力项目的可能性。

  3.双方强调,发展在上述无生态污染的能源上的协作,是双方对亚洲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要贡献,并表示相信,双方在燃料能源领域中的合作,作为二十一世纪改善全球生态环境的重要方向之一,定将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支持。

  4.双方表示愿相互扩大提供、联合生产能源设备。

  双方欢迎两国的企业和公司在公开的市场竞争、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基础上参加能源项目建设及现代化改革的国际招标。

  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公司和金融机构在第三国合作建设能源项目。

  5.双方对核能领域合作的全面发展表示满意,指出在华建造核电用浓缩铀分离工厂的工作继续顺利进行,强调必须尽快开展共同建设连云港核电站的工作。

  机械制造

  1.双方指出,在机械制造方面合作潜力很大,其中包括:机床与工具制造、民用飞机制造和造船、化工和石油化工设备生产、矿山和冶金设备生产、铁路机车车辆以及轻工、食品和纺织工业设备生产。

  双方赞成合作方式多样化,包括设备租赁,合作研制和现代化改革,技术转让及共同开发第三国市场。

  2.双方重视两国企业在从军工生产转产民用产品方面的协作,并责成两国有关部门制定合作的具体机制。

  3.双方将促进相互投资,以使合作伙伴对其产品确有长期需求的企业得到发展。

  运输

  1.双方强调,愿意尽快制定运输领域的短期(至二○○一年)和长期(至二○一○年)合作计划。

  2.双方表示,愿意巩固和发展客货运输通道。

  宇航空间

  双方同意开展和平利用宇宙空间领域的合作,包括建立或使用空间系统及其它空间飞行器方面的合作。

  科学技术

  1.双方指出,在基础研究方面愿在下列领域共同进行研究:新能源开发、生物技术和农业、医学、地质和地学物理、地震预测、海洋和海底资源利用、研究两国相邻地区的生态环境。双方欢迎两国有关科研机构制定和实施在上述领域进行合作的综合性远景规划。

  2.双方将促进建立推广高新技术的联合中心和公司,并鼓励其高科技产品开拓第三国市场。

  双方责成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各分委会促进和监督上述协议的实施。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于北京签署,一式两份,用中、俄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李岚清 鲍•叶•涅姆佐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