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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载人航天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北京,1996年04月25日)


作者: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0 14:39: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对载人航天领域的发展表示关注;

  愿意进一步加强双方在该领域的友好合作;

  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为基础;

  并注意到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国国家航天局和俄罗斯航天局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议定书》;

  对两国航天局卓有成效的工作予以确认;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平利用载人航天技术及其相关技术,在该领域进行平等互利的合作。

  在此协议范围内的合作不与双方各自的国际义务相矛盾。

  第二条

  一、本协议包括如下载人航天领域的合作内容和形式:

  (一)开展方案论证、研究、设计、试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合作和咨询;

  (二)提供有关产品、部件、器件和材料;

  (三)进行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技术合作;

  (四)利用有关生产、试验、专业人员训练的设备和设施;

  (五)进行专业人员训练、科研和工程管理经验等交流;

  (六)交换科技资料、实验数据和软件。

  二、双方就协商确定的载人航天领域其它内容进行合作。

  第三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作为本协议的中方执行机构,负责中方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俄罗斯联邦政府指定俄罗斯航天局作为本协议的俄方执行机构,负责俄方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双方决定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并责成各自的执行机构负责其组建工作。联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本协议各方执行机构的一名副职领导级别的官员担任。

  联合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两国有关部门、企业和公司对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合作内容的实施,协调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商定有关合作计划,协商本协议未尽事宜等。

  联合委员会会议视情况轮流在两国举行。

  三、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企业和公司,在本协议的范围内进行合作,并签订有关协议和合同。

  四、具体的合作计划,与此相关的责任和权利、财政结算程序以及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联合工作的其它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俄罗斯航天局另行商定,或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俄罗斯航天局同意的条件下,由参与联合工作的组织和企业以文件形式商定。

  第四条

  一、双方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合作计划和项目顺利实施,其中包括为对方人员提供入出境便利、为执行具体合作项目合同颁发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必要的协助等。

  二、双方相互通报各自在载人航天领域的主要计划及进展情况。

  三、本协议的签订不妨碍此前已确定的载人航天领域的合作项目(有关议定书、工作纪要、会议纪要,以及符合各自国家法律的项目合同)的执行。

  第五条

  双方采取措施保证对本协议范围内相互提供的产品、设备和材料在海关及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

  本协议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双方遵循各自国家的法律和两国间的有关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范围内所规定的合作项目使用自由兑换货币结算,支付办法由其它具体文件确定。

  第八条

  一、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技术、专利、部件和器件、实物和材料、合作计划和工作进度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二、双方在本协议范围内共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信息和数据由双方共享,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三、未经双方同意,本协议不向第三方和新闻媒介透露。

  第九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如双方未达成另外的协议,由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尚未结束的合作计划和项目的执行。

  二、本协议与双方达成的该领域其它协议不一致时,适用本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邹家华 索斯科维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