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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农工综合体经济与科技合作协定(北京,1994年05月27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0 12:5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农工综合体领域里的双边合作有助于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署的经贸合作关系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的科技合作协定的条款;

  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两国间的农工综合体领域里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和各方的国际义务,开展经济与科技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里开展合作:

  (一)植物栽培:互相利用遗传资源进行育种、良种繁育,运用先进工艺种植农作物;

  (二)畜牧和饲料生产,其中包括育种、生理学、饲养、兽医以及提高畜牧食品质量;

  (三)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其中包括创造、试验和开发新技术;

  (四)在农工综合体中使用节约能源和资源的工艺;

  (五)保护环境,生产无污染的生态农产品;

  (六)建立合资企业,生产机器、设备、包装袋、包装用材,以及某些种类的食品;

  (七)发展新的经营形式,组建农场,培训干部;

  (八)组建由生产者本人经营的农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

  (九)为农场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在本协定内开展的合作将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交换学者、专家和进修生;

  (二)交换科技信息,科研成果,联合举办研讨会和展览会;

  (三)交换种子、苗木、化学制品和生物材料,以及新型机器、设备和仪器样品;

  (四)开展双方感兴趣的合作研究项目;

  (五)提供设计方案和咨询服务;

  (六)在科研、生产方面合作,组建合资企业和合作生产。

  第四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将成立俄中工作组,该工作组负责准备并审议合作方案和计划,确定执行计划的程序,推荐执行计划的单位。如果双方未达成其他协议,工作组会议将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俄罗斯召开。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是:

  中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俄罗斯方面——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

  第五条

  关于工作计划中所确定的经济和科技合作方案与项目的资金问题,将按双方商定的条件实施。如果双方未达成其他费用分担原则,交换学者、专家和进修生的费用,按惯例由派遣方负担。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缔约一方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双方同意,本协定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江     赫雷斯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