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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七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北京,1978年4月17日)


作者:未知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6 21:5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议定如下: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按本协定的规定在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协定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七八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七八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  二  条
    本协定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第  三  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  四  条
    根据本协定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苏联方面由苏联对外贸易银行按照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开立的一九七八年专用瑞士法郎帐户项下办理。该帐户的差额超过三千二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目前,一瑞士法郎的含金量为○?二一七五九二六克纯金,若瑞士法郎的含金量发生变动,上述帐户上的余额和计息摆动额以及未执行的合同金额,均应按瑞士法郎含金量发生变动之日的变动比例作相应调整。
    为对截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专用瑞士法郎帐户进行最后结算,两国银行应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该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并由债务方以双方同意供应的货物清偿。
    第  五  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王  润  生              伊· 季· 格里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