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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磋商议定书(莫斯科,1990年4月24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2-8 16:56: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一九八九年五月中苏高级会晤时达成协议的精神,认为双方之间以及双方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范围内进行磋商,相互通报各自对世界上重大事件的立场和态度,就双边关系问题以及共同关心的全球和地区性的主要国际问题广泛地交换意见是有益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将就重要的国际问题和双边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 二 条

  双方将进行各种级别的磋商。两国外长或副外长之间的会晤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成立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以讨论个别问题。进行磋商的日程、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 三 条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各自对口司、局之间的经常的工作联系,以及它们与对方使馆的联系,以便进行信息交流。

  第 四 条

  双方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将经常进行磋商,促进两国在第三国及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发展联系。

  第 五 条

  双方之间的交流将按年度计划进行。

  第 六 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议定书可以修改。

  第 七 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每次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正本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爱•谢瓦尔德纳泽

       (签名)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