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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关于建立代表联系制度的议定书(北京,1996年7月16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30 15:57: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七条的规定,达成关于建立代表联系制度的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建立三级代表联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与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与俄罗斯联邦太平洋、远东、后贝加尔边防军区之间。
  双方毗邻边防检查站之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代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任命;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代表由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局长任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代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任命;俄罗斯联邦边防军区代表由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局长任命。
  边防检查站代表分别由各自隶属的中国边境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局长和俄罗斯联邦边防军区司令任命。
  代表的任命由任命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代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代表的职责:
  (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达成条约中有关边防检查工作条款的实施;
  (二)组织实施《合作协议》和有关边境口岸的议定书;
  (三)交流、总结实施《合作协议》和其他有关议定书的经验、情况;
  (四)按照《合作协议》交流情报信息并采取有关措施;
  (五)承办中方公安部与俄方边防总局议定的其他有关边境口岸事宜。
  中方边境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代表和俄方边防军区代表的职责:
  (一)在本辖区和职权范围内,组织、协商实施《合作协议》和上级代表有关决议的具体措施、方法;
  (二)交流、总结实施《合作协议》和双方其他有关议定书的经验、情况;
  (三)必要时组织接收、遣返违法犯罪人员;
  (四)协商下级代表工作情况;
  (五)承办上级代表之间议定的其他有关边境口岸的问题。
  边防检查站代表的职责:
  (一)在本站和职权范围内,实施《合作协议》和其他双方及上级代表达成的议定事项;
  (二)交换协议规定的有关情报信息;
  (三)及时解决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在口岸通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四条
  双方边防检查站之间可以设立直通电话。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一侧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建立这种联系的具体办法由中方边境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代表和俄方边防军区代表商定。
第五条
  双方代表的联系,可以通过信函、会谈、会晤、边防检查站之间的直通电话进行。必要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代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代表,中方边境省、自治区代表和俄方边防军区代表以及双方毗邻的边防检查站代表之间的会谈在两国轮流进行。邀请一方应提前两个月将会谈地点、日程通知对方。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时间内举行紧急会谈、会晤。双方边防检查站代表之间的工作会晤,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会谈、会晤所需费用,按照《合作协议》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双方1995年8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总局合作协议》相同。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公安部代表     边防总局代表
  李纪周       尼古拉耶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