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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在双边贸易中开展信息交换试点的议定书(2007年3月25日,莫斯科)


作者:未知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1-11-14 10:2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以下简称双方);
  为落实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双方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
  确信提高海关对往来两国关境间(以下简称两国间)货物和运输工具监管效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的正常贸易创造良好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注意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外贸经营者加快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的重要性;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组织并实施交换双方在办理海关手续时获取的由一方境内运出至另一方或经另一方过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信息(以下简称信息)。
  双方力求在最快的时间内提供信息。
  根据信息合作技术规范,货物和运输工具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
  双方依据本国法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条
  双方在采用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方法的基础上,在对往来于两国间的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海关监管时,使用所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双方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所获取的信息具有公务性质,未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双方根据本国的法律对获取的信息保守秘密。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获取的信息不得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条
  为落实本议定书第一条,交换往来于两国间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信息,双方商定负责官员名单(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由其组织和实施试点工作。
  专家工作组参照数据模型(世界海关组织WCO建议的标准)确定往来于两国间货物和运输工具信息交换的内容,制定并商定必要的代码表;
  制定并协商信息合作的技术规范、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以及信息保护的要求;
  商定双方参与信息交换试点的海关名单、试点开始的时间及履行必要措施的期限;
  如双方国家法律有相应规定,商定自愿参加实施本议定书的企业名单;
  解决与落实本议定书条款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商定本议定书第五条所述问题后,专家工作组采取必要的组织和技术措施进行试点准备工作,双方相互书面通报试点开始的时间。
  交换往来于两国间货物和运输工具信息的试点期限为十二个月。根据双方书面协议,可予延长。

第七条
  试点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对试点的结果进行评估。
  根据试点的结果,双方书面告知关于下步工作安排的决定,并形成单独议定书。

第八条
  信息交换在专家工作组所确定的双方下属机构间直接进行。
  为落实本协议,双方将进行磋商。

第九条
  经双方书面协定,可以单独议定书的形式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条
  本议定书条款解释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任何一方均可书面告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的决定。本议定书自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议定书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在莫斯科签订,正本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俄罗斯联邦海关署

      代 表                   代 表

      盛光祖                  别利亚尼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