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我想去旅游 体验俄罗斯民俗风情 旅游
中俄条约
当前位置: 中文版中俄条约商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协议及会谈纪要(北京,1992年11月17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7 16:19:38
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双边贸易发展,简化两国间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手续,实施产品的双边相互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范围内,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损害两国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两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具体认证商品目录另行协商并签署备忘录。
 第三条 协议双方认可的对方测试实验室(中心)和共同参加的国标认证组织所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心)的测试结果,协议双方将相互承认。同时,协议双方按上述实验室(中心)测试结果为依据而颁发的证书,予以相互承认。
 第四条 如进口国协议方与第三方签定有有关认证协议或条约的,协议双方将承认第三方测试实验室(中心)的测试结果。
 第五条 协议双方认可的实验室(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协议双方商定的其他标准、合同技术文件进行产品测试工作。
 第六条 需要对认证商品的生产厂进行质量体系评审的,协议双方将相互承认按照EN45012和ISO10011标准所认可的评审机构及其出具的评审报告。同时协议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测试结果和本条的评审报告为依据而颁发的证书和标志,予以相互承认。
 第七条 进口国的协议方有权对本协议涉及的产品进行监督抽验。
  经抽验发现产品样品与要求不符时,进口国协议方,应将情况通知出口国协议方。
 第八条 协议双方应保证相互介绍认可实验室(中心)评审机构的测试评审情况和产品的质量情况。
  介绍的方式以协议双方商定的文件确定。
 第九条 出口国的协议方应保证对测试产品的稳定性是否与供货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技术文件相符进行监督,发现产品与标准技术文件不符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条 专家为完成认可工作的差旅费由申请认可方支付,为解决本协议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差旅费用互免或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涉及的产品在履行合同的供货过程中出现的损失或经济索赔不负经济和物质责任。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协议具体实施,双方将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流。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可进行书面补充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均有权随时发出协议终止通知。
  从一方收到对方终止协议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在中国北京签订,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国家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
 副局长兼总工程师                副主席
   吕保英            NIKOLAI S.KROUGLOV
  (签名)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