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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俄罗斯联邦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会谈纪要(北京,1994年4月6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7 16:18:32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与四月四日至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SACI)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俄标委),在北京举行了会谈(参加会谈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在俄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初期,双方就互相提供出口商品安全、卫生检验证书或商检标志等事项进行了商谈,会谈中双方一致同意以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北京签定的认证协议作为此次商谈的基础。
  会谈中,俄标委向SACI通报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提交了相应的文件(见附件二)。
  (一)俄罗斯联邦关于签发商品与服务项目证书的法律;
  (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口商品质量检验与签发证书的现行规定;
  (三)俄罗斯联邦强制认证的商品目录;
  (四)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标准化体系和卫生检疫标准的现行规定;
  (五)俄罗斯联邦关于认证工作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强制认证的商品,必须具备俄标委签发的证书或经俄标委认可的外国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标准检验并签发的证书,方可进入俄罗斯国境。
  SACI向俄标委提出了关于在俄制度实施初期,对强制认证的中国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和通关的临时措施建议。
  会谈中双方认为,鉴于目前两国互供的部分商品中存在不符合双方国家强制标准或贸易合同的安全、卫生等质量问题,为提高两国互供商品质量,促进两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达成如下协议:
 一、俄标委在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前(注一)向SACI提供所需的俄国国家标准。
  俄标委希望在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前,为减轻俄方的检验工作,中方在提供商品检验证书(附检验证书样本)的同时,尽量附上按合同或中国标准的检测报告或加贴的安全、卫生标志(附商检标志宣传本)通关。
  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注二),中方对双方商定的商品目录(见附件三)将按俄国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商检证书并附上检测报告。俄标委要求据此签发俄罗斯证书。中方建议俄国按中国商品或包装上加贴商检安全、卫生标志通关,俄方经研究后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前答复。
  上述规定,至中方机构和实验室被俄标委认可为止,但不得迟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对方将按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签定的认证协议于本纪要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换有关实验室相互认可计划和方案。
 二、双方将进一步加强两国互供商品的安全、卫生检验和监督(包括边境贸易)。
 三、双方在本纪要生效后将本纪要中所商定的检验和发证的临时措施通知各自的海关。
 四、在正常贸易中出现两国互供商品中有不符合对方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况,进口国一方将通知对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如经常出现违反本纪要所商定的临时措施的情况,进口国一方有权提前通知对方停止执行本纪要所商定的临时措施。
 五、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前,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交换两国(大使馆)的照会,以便代表两国政府授权双方签发检验证书和商检标志。
 六、本纪要在双方各自的国家授权部门商定以后,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以前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本纪要生效。
 七、中方提出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后的工作陈述语言与检验证书统一使用英语,目前暂维持现行做法,俄方经研究后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前答复。
 八、本纪要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在中国北京签署,用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
     副局长                 副主席
     吕保英          NIKOLAI S•KROUGLOV
    (签名)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