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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学习汉语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习俄语的协议(北京,2005年11月3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30 12:28: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重视中俄两国文化合作的历史传统,力求进一步扩大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认为提高汉语和俄语以及中国和俄罗斯文化知识的水平能够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两国人民之间的合作,增进相互了解,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支持在俄罗斯联邦教育机构学习和教授汉语、中国文学和文化,支持在中国教育机构学习和教授俄语、俄罗斯文学和文化。
第二条

  双方将在自己的权限和可能的范围内提高在俄罗斯的汉语教学水平和在中国的俄语教学水平,并在考虑家长和学生意愿的情况下增加学习人数。
第三条

  双方将尽量协助不同层次的本国居民,首先是中小学生和大学生,根据自己职业和本身的需求,使用对方国家语言获得语言知识和交际技能。
  为此,双方将遵守各自国家法律和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下列合作:
  (一)每年互派高水平专家和科研教学工作者在俄罗斯的教育机构中教授汉语和中国文学,在中国的教育机构中教授俄语和俄罗斯文学;
  (二)在完善俄罗斯汉语教学法和中国俄语教学法方面开展合作;
  (三)互换教学材料、图书信息资源以及其它教学资料;
  (四)交流现代外语教学技术方面的经验和信息;
  (五)互派学习汉语和俄语的中小学生,以及语言专业的大学生,以完善其所学专业;
  (六)互派汉语、俄语和文学教师进修,进行科学研究。
第四条

  双方将促进俄罗斯的现代汉语、中国文学和文化教学法以及中国的现代俄语、俄罗斯文学和文化教学法内容的完善。
第五条

  双方将促进和发展中俄两国研究汉语、中国文学和俄语、俄罗斯文学的教育机构之间的直接伙伴关系。
第六条

  为完善俄罗斯高校汉语教学法和中国高校俄语教学法,双方将支持设在俄罗斯的汉语中心和设在中国的俄语中心开展活动。
第七条

  双方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鼓励组织和举办汉语和俄语以及中国和俄罗斯文学、文化奥林匹克竞赛和比赛,组织对两国语言、文学和文化感兴趣的青年进行交流。
第八条

  双方将组建联合创作集体,共同编写针对各级各类教育所需的汉语、俄语和文学教科书。
第九条

  双方将建立联合工作小组,在商定的议定书框架内确定实施本协议第三条中提及的合作方向和互换规模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双方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支持媒体对在俄罗斯学习和教授汉语,在中国学习和教授俄语的活动进行报道。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不排除双方感兴趣的、其他形式的关于在俄罗斯学习和教授汉语、中国文学和文化与在中国学习和教授俄语、俄罗斯文学和文化的合作,必要时,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负责实施本协议的机构分别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俄方: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部,联邦教育督察局和联邦教育署。
  双方将及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通报关于各自负责机构名称或职能更改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果协议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渠道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其效力,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5年。
  本协议于二○○五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 济        斯维纳连科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