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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议定书(莫斯科,1995年12月18日)


作者: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0 15: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文化领域的合作,就一九九六年交流项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俄方派出,中方接待:

  ——俄联邦文化部代表团,商讨文化交流事宜(三人,七天);

  ——艺术团(十五天,三十人);

  ——50年代现实主义艺术展(二至三人,十五天);

  ——文化工作者代表团(四至五人,八天);

  ——莫依谢耶夫民族舞蹈团(一百一十五人,十五天)。

  第二条

  中方派出,俄方接待:

  ——中国文化部代表团,商讨文化交流事宜(三人,七天);

  ——京剧团(十五天,三十人);

  ——中国国画精品展(二至三人,十五天);

  ——文化工作者代表团(四至五人,八天);

  ——艺术团(十五人,十天)。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创作协会、艺术院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它文化学术机构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联系,并支持他们的合作。

  第四条

  双方支持俄罗斯和中国的地区和省之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文化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五条

  派出方应提前一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况、访问要求等必需的信息通知接待方。

  派出方在得到答复后最迟在访问前十五天将抵达日期、过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同意,本议定书确定的项目在非外汇基础上进行(单独商定的除外)。

  派出方负担所派人员至对方国家的往返旅费和行李、道具、展品的往返运费和展品保险费。

  接待方负担接待费用(住宿、膳食、零用费、交通、翻译、广告材料、紧急医疗、文娱活动)。

  接待方负责展品在其境内的安全,并将其及时归还派遣方。

  第七条

  本议定书不排除进行商业性文化活动,其条件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俄罗斯联邦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施维特科依

      (签 字) (签 字)

实施时间:1996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