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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3-2005年教育合作协议(北京,2003年9月16日)


作者:未知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7 14:15:15

俄罗斯联邦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和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的有关条款,为在平等互利、讲求实效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本着为双边教育合作注入新动力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努力创造条件促进教育领域长期和建设性交流关系的发展,为此,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将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互换留学人员,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进修生和科研教学工作者;
——支持教育机构间开展直接合作; 一一深化两国俄语和汉语教学方面的合作;
——参加促进人文、自然科学和工科教育发展的合作计划和项目;
——建立信息网和数据库,交流教育改革信息,互赠教学和其它方面的资料,以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条

本协议签署前派出、仍在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机构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和进修生,将根据双方早先签订的协议(计划)所规定的条件继续学习,直至完成学业。

第三条

双方将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师资培训和进修方面,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教育领域开展合作。

第四条

1.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将根据预商的专业,每年互派奖学金留学人员,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进修生和科研教学工作者,到对方国家的教育机构学习、进修和从事科研工作。
每方在对方国家学习、进修的上述奖学金留学人员的总数将不超过100人年。
奖学金留学人员的人数及其培养方向将每年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2.双方商定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的财务规定如下:
俄方每年免收中国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本协议签署前派出的留学人员)的学费、图书馆使用费,并按本国现行规定向其提供奖学金生活费、住宿和医疗服务(慢性病治疗和镶牙除外)。
中方负担本国赴俄留学人员自北京至学习、进修地点的一次性往返旅费。
中方每年免收俄罗斯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本协议签署前派出的留学人员)的学费、图书馆使用费,按本国现行规定向其提供奖学金生活费、住宿和医疗服务(慢性病治疗及镶牙除外)。俄方负担本国赴华留学人员自莫斯科至北京的往返旅费。

3.本科生和研究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方国家的学制确定;进修生的进修期限为3至24个月。

4.为提高互换留学人员的学习、进修效益,双方将力求互换留学人员掌握接受方国家的语言并使之达到一定的水平。
经商接受方同意,进修生和科研教学工作者可以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对已被录取却尚未掌握接受方国家语言的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进行必要的语言补习,语言补习的时间不计入学习期限。

5.双方将每年至迟于4月30日以前交换互换留学人员候选人名单、申请表和其它必要的材料,并至迟于7月30日以前相互通报录取结果。
双方每年将尽量安排互换留学人员在接受方院校规定的入学期限抵达学习、进修地点。
派遣方将事先通知接受方互换留学人员的抵达日期及所使用交通工具的种类。如互换留学人员由于客观原因延期抵达,双方将就接受其入学的可能性相互进行协商。

6.本协议范围内选拔出的留学人员候选人,可就其未来学习、进修有关的问题,事先自行与接受方国家接受奖学金生的高等院校取得联系,但最后录取结果则由俄罗斯联邦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决定。

第五条

1.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在对等的原则上聘请对方国家的语言和其它专业的教师到本国高等院校任教。

2.派遣方负担前一条款中提及的教师至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
接受方免收其住宿费,供医疗服务。双方尽可能为语言和其它专业的教师提供设备齐全 (带厨房、配有家具、冰箱、彩电;电话)的单元住房。

第六条

1.为促进本协议内容的实施,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将互派每方20人周的代表团,用于俄罗斯联邦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工作人员以及两国教育机构的专家、学者和领导的互访。

2.派遣方负担本国代表团至接受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
接受方负担对方国家代表团访问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其在本国境内的食宿费、紧急医疗费和交通费。

3.派遣方将至迟在本国代表团抵达对方国家前45-60天内将派遣代表团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接受方;接受方将在得到有关信息后20天内将其是否同意接待代表团的研究结果通知派遣方。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教育机构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它方面开展直接合作,合作的具体形式由开展合作的教育机构直接商定。

第八条

为完善中国高等院校俄语教学和俄罗斯高等院校汉语教学的方法,双方将

——互赠供教学使用的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
——共同进行语言学习方面的教学法研究,联合举办关于俄语和汉语教学法现实问题的双边研讨会;
——支持以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黑龙江大学为基地的三个俄语中心以及以国立莫斯科矿业大学、国立圣彼得堡大学和国立远东大学为基地的三个汉语中心所开展的活动;
——努力创造条件支持俄罗斯汉学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俄语学家在俄罗斯联邦提高专业水平和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

双方将支持俄罗斯对外俄语水平考试中心和中国教育部考试心所开展的活动。

第十条

双方将促进人文和自然科学领域项目执行方面的研究活动,鼓励开展有关俄罗斯和中国文明史的合作研究。双方将在中小学历史、地理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资料中的准备方面对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家、学者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双方可经相互协商对本协议文本加以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本协议于2003年9月16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年份均用俄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代表                                            俄罗斯联邦教育部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