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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北京,1990年9月25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2-8 14:18:25
       (一)中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沈阳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哈巴罗夫斯克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萨哈林州、阿穆尔州、赤塔州和伊尔库茨克州。

  三、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在临时馆舍或永久馆舍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册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苏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部领二字第334号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

  苏联大使馆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委托谨确认,苏联政府同意中国外交部照会的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