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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叶卡捷琳堡和俄罗斯联邦驻广州总领事馆的协议(2004年10月14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30 12:5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的原则和条款,致力于促进两国地方经济、文化及其他关系,扩大中俄两国公民的交往,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广州设总领事馆,其领区包括中国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云南省、江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叶卡捷琳堡设总领事馆,其领区包括俄罗斯联邦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秋明州和车里雅宾斯克州。
第三条

  双方经过协商后,可更改本协议第一、二条所指的领区范围。
第四条

  双方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本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总领馆的设立及其履行职能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五条
  双方应当完成使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并相互通知,并自最后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月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签字)            拉夫罗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