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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简化公民进入对方贸易综合体签证手续的换文(1999年6月2日互换,1999年7月2日生效)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7 15:59:15
俄罗斯联邦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俄罗斯联邦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俄罗斯联邦驻华大使馆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第80号照会。内容如下:
  “俄罗斯联邦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以俄罗斯联邦政府名义建议如下:
  1.作为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关于简化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俄中边境贸易综合体中方一侧手续的协议(换文)的延伸,双方同意进一步简化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在俄中边境地区中方一侧开设的黑河与绥芬河两个贸易综合体手续。
  位于大黑河岛的黑河贸易综合体在河流通航期以水路与俄罗斯联邦领土相通,冰冻期可通行汽车。
  绥芬河贸易综合体有铁路和公路与俄罗斯联邦领土相通。
  俄罗斯联邦公民、交通工具和商品可凭有效旅行证件,依照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检查和海关的法律规定,经俄中边境现有的布拉戈维申斯克—黑河及波格拉尼奇内一绥芬河口岸出入境,前往贸易综合体。
  有关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上述贸易综合体的具体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两国边境检查和边境地区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出并在上述贸易综合体内停留及在贸易综合体内从事商贸活动,应遵守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协定第三、四、五条规定。
  2.双方原则商定,待与中方满洲里、黑河、绥芬河相对应的俄方一侧的后贝加尔斯克、布拉戈维申斯克及波格拉尼奇内贸易综合体建成并投入使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护照并遵守双方国家海关法律,同样可简化入境手续,不需办理俄签证即可进入俄方一侧。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与外交部复照即构成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关于此问题的协定,并自中方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