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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莫斯科,2000年2月29日)


作者:未知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27 14:1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睦邻关系的愿望,为完善两国公民相互往来秩序,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公民可凭有效旅行证件在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下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的有效旅行证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海员证。
    俄罗斯联邦公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注明持照人为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苏联普通出国护照、出国护照、护照、海员证(海员身份证)、返回俄罗斯联邦证明书。
    第三条
    持有本协定第二条所指有效旅行证件的缔约一方公民须经对双方和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和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履行对方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
    第四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为外国公民制定的登记、居留、旅行和过境的规定。
    第五条
    缔约一方公民乘坐国际航班过境,持本协定第二条所指有效旅行证件和联程机票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出机场,免办签证。
    第六条
    持有效外交护照的缔约一方公民及加注在同一本护照内的偕行未成年子女入、出、过境及逗留缔约另一方,免办签证。
    第七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以下列人员为首的正式代表团成员(记者除外),持有效旅行证件,凭交给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代表团正式名单可免办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停留: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主席。
    俄方——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主席。
    第八条
    缔约一方为缔约另一方持公务护照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俄方包括俄罗斯联邦驻华商务代表处)常驻人员及随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先颁发一次签证,在其赴任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再颁发四年多次有效签证。
    第九条
    缔约一方根据缔约另一方外交部领事司(局)的照会,为缔约另一方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俄方包括俄罗斯联邦驻华商务代表处)常驻人员的非随任亲属(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颁发包括一年多次有效的签证。
    第十条
    缔约一方根据缔约另一方外交部领事司(局)的照会为执行公务的缔约另一方公民颁发包括一年多次有效的签证。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国际列车乘务人员,随车执行公务时凭有效旅行证件和车组人员名单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临时逗留,免办签证。
    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如遇例行换班、生病、列车出故障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凭接待方有关机关的证明并列入其出境所乘列车车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逗留和出境。如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出境,须补办签证。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俄罗斯联邦国籍海、河船舶的船员,随船执行公务时可凭有效的海员证入、出缔约另一方国境和在该船停泊港口所在市或区(县)境内临时逗留,免办签证。
    如上述人员遇特殊情况不随船离境或需进入该船停泊港口所在市或区(县)以外地区,须补办签证。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指定空运企业机组人员,在执行中俄间定期客、货航班任务时,凭有效旅行证件和机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及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缔约一方高级官方代表团所乘专机机组人员,凭有效旅行证件和机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及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如遇例行换班、生病、飞行器故障、恶劣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凭所属空运企业办事处的公函,免办签证逗留和出境。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凭指定空运企业公函为其公司执行非定期航班(包机)飞行任务的机组人员颁发两年多次有效签证。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凭航班飞行许可为非指定空运企业非定期航班机组人员逐次颁发签证。
    第十四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从事中俄边境贸易的司机、理货员或翻译,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边境省、自治区政府主管机关和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边境主体权力机关的照会或公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政府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权力机关确认的有效合同,获得多次有效签证,并凭此签证入、出缔约另一方及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随车前往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及其他双边协定所规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本协定所涉及免办签证人员(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俄方包括俄罗斯联邦驻华商务代表处〉的常驻人员及随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进入缔约另一方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若超过三十日应补办相应签证或居留手续。
    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俄方包括俄罗斯联邦驻华商务代表处)的常驻人员及随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在入境后一周内申办居留手续。
    本协定第五至第十四条未涉及的缔约一方人员,凭本国有效旅行证件和缔约另一方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按规定颁发的有效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逗留。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构一般应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签证。
    第十七条
    办理签证原则上应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及免收签证费人员范围由双方主管部门在对等基础上商定,不可单方面改变。
    第十八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终止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人员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无须说明理由。但终止缔约另一方人员逗留,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缔约另一方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构。
    第十九条
    由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通过互换照会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前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二条所述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样本。
    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或启用新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亦应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证件样本。
    第二十二条
    本协定须由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的必要程序并自互换照会确认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二十四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往来签证协定》及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和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就为从事边贸运输的司机、理货员和翻译办理签证提供便利问题的换文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唐家璇              伊·谢·伊万诺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