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协定第四条表述为:
“第四条
一、主桥共同建设。双方各自承担的界河桥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的界限为中俄国界线。
二、建设界河桥,不应改变界河黑龙江(阿穆尔河)的水流流向、河床、主航道、岸线和中俄国界线走向,不应影响船只航行安全,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及其他方面的安全。
三、各自一方对界河桥的所有权的分界线为中俄国界线。”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段表述为:
“由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各自一方机构各自承担对铁路桥在己方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界限内进行勘测、设计和建设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协定有效期内有效。
本议定书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签订,
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程国平 (签名) |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阿里斯托夫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