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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室韦-奥洛契额尔古纳河界河桥的协定(北京,2001年2月15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30 15:06: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便利两国地方间往来和经贸活动,保证和发展两国间可靠与稳定的全年交通,决定共同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室韦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奥洛契村(俄罗斯联邦赤塔州)额尔古纳河界河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
  “桥”系指通过额尔古纳河河道的公路桥;
  “界河桥”系指公路桥及其辅助引道和附属汽车公路。
第二条

  负责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界河桥的机关为:
  中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俄方--赤塔州州政府。
第三条

  实施本协定的协调部门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俄方--俄罗斯联邦运输部。
第四条

  界河桥位于室韦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和奥洛契村(俄罗斯联邦赤塔州)地区。
  桥长应不小于220米,宽应不小于5米,通航净空高度由双方被授权部门商定。
第五条

  双方同意下列建设界河桥原则:
  (一)建设界河桥不应改变额尔古纳界河的水流流向,引起界河改道并造成岸线和国界线走向发生变化;不应影响船只航行安全,不破坏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其它方面的安全。
  (二)所有建桥费用,包括设计勘察、材料、技术费用及其他与建桥有关的费用由本协定第二条所述机关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
  (三)桥应共同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四)桥建成后归双方国家共同所有。
  (五)引桥、辅助设施由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机关各自在本国境内独立建设,并应与桥同步建成。
第六条

  协定生效后,本协定第二条所述机关根据本协定规定在短期内举行会谈,商讨并签署必要的条约文件,以协调建设桥和界河桥的具体问题,包括设计、勘察工作,包括确认它们的结果、桥梁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七条

  为保证界河桥的建设,双方被授权机关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尽快就与建桥有关的人员、货物、交通工具和施工设备的出入境手续等事宜制定简化过境办法,允许本协定第二条所述机关在建桥区内从事与建桥有关的活动,并相互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界河桥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双方被授权机关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二○○一年二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镇东                  罗高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