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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黑山头和旧粗鲁海图居民区额尔古纳河现有界河桥处共同建设新桥的协定(北京,2006年5月16日)


作者:   来自:中俄法律网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30 11:4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方便两国地方间相互往来和经贸活动,从保证和发展两国间可靠与稳定的全年交通的必要性出发,决定在黑山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和旧粗鲁海图(俄罗斯联邦赤塔州)额尔古纳河现有的界河桥处共同修建新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新桥”系指经过额尔古纳河河道的新公路桥,“界河桥”系指公路桥及其辅助引道。
第二条

  负责建设新桥的机关为:
  中方——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俄方——赤塔州州政府
第三条

  落实本协定条款的协调部门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俄方——俄罗斯联邦交通运输部
  上述部门及本协定第二条中所述机关发生变动时,应立即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报。
第四条

  (一)桥长应不小于126.7米,宽应不小于7.5米,桥面与水面间净高9.5米。
  (二)建设新桥不应改变额尔古纳界河的水流流向,引起界河改道并造成河岸线和中俄国界线走向发生变化;不能影响船只航行安全,不能破坏该地区生态环境和其他方面的安全。
第五条

  双方就在现有界河桥地区修建新桥达成下列原则:
  (一)建设新桥所需费用,包括设计勘查、材料、技术费用及其他与建桥有关的费用由本协定第二条所述机关平均承担。
  (二)新桥建成后即投入使用。
  (三)新桥投入使用后归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和赤塔州共同所有。
  (四)现有引桥和辅助设施的改建在必要时由本协定第二条所述机关各自在本国境内独自进行,并应与新桥同步完成。
第六条

  本协定生效后,本协定第二条所述机关根据本协定规定尽快举行合作会谈,制定并签署必要文件,以协调建设新桥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

  为保证在现有界河桥处修建新桥,双方主管部门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简化与建桥有关的人员、货物、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的过境手续等事宜制定章程,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机关在建桥区内从事与建桥有关活动的办法,并相互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必要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现有界河桥处修建新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由本协定第二条所述机关解决。与本协定的适用和(或)解释有关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并形成单独议定书。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新桥投入使用后失效。
  协定失效后,协定第五条第四款依然有效。
  本协定于二○○六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肇 星                 拉夫罗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