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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修改法律以杜绝虚假公司注册


作者:霍晓倩   来自: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5-4-14 10:33:04

2015年3月30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了的第67-ФЗ号联邦法,意在通过公证机构的介入保证法人公司注册和个体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杜绝注册虚假公司,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法被称为“关于保证公司登记信息真实性的法规”,对《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俄罗斯联邦法人国家登记法》、《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一、新立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1.修改后的《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以下简称《公证立法纲要》),增加了公证员对委托人个人身份及公证内容真实性的核实途径和办法,扩展了公证员的业务范围。

1)修改《公证立法纲要》第42条

公证员可以利用相关联邦执行机构的信息渠道、运用特别技术或操作系统对委托人个人身份进行核实;

若公证员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真实性产生怀疑时,相关发证机关应在收到公证员查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该文件的有效性信息。

公证员有权对公证过程进行录像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联邦公证规费。

2)新增《公证立法纲要》第86.3条及22.1条第1部分第12.8分条

公证员可提供法人公司注册或个体户注册的文件递交服务,收取费用1000卢布。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公证员可向注册机关递交注册申请及其他文件,从注册机关取得注册文件并发给委托人。

2.《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73.1条和第173.2条的新增内容,将法人公司和个体户提供假冒注册信息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性质。

3.《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对第17条第3款、第23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的修改,分别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决议、进行重大交易决议以及股东的退出,规定为必须经公证员公证的公司行为。

4.《俄罗斯联邦法人国家登记法》,将向国家统一登记提供虚假公司信息、以及公司所在地变更事宜均列入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的必要内容。此外,还详细规定了注册机关对公司登记信息真实性的核实方式、更新了公司所在地变更和公司破产清算的办理程序,并明确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是注册机关拒绝公司开设的正当依据:

1)第5条第1款,第7.1条第7款,将法人国家统一登记信息不真实和所在地变更事宜均列为法人国家统一登记内容。

2)第9条第1.4款,对于根据抵押合同而进行的股权转让或抵押必须由见证此事宜的公证员向注册机关递交法人国家统一登记信息变更申请。

3)第9条第4.2至4.3款新增内容规定:对于法人国家统一登记中信息真实性存在怀疑的,注册机关将对其进行核实。对于确实需要核实的,注册机关有权暂停注册程序,并要求相关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少于5天)提供文件或解释。直至核实工作完成方继续注册程序,但最多不超过1个月。

4)第11条第6款,申请人应在收到注册机关通知后的30天内对信息真实性询问进行举证,如其未在规定时间做出合理解释或提供材料说明,则注册机关将在法人国家统一登记上记入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

5)第17条增加第6款,严格化了所在地变更的办理程序,增加为两步骤进行,从而,延长了所在地变更的办理时间。

6)第20条的修改,具体化了关于法人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和办理程序。规定,如果法人身负未结案件,则直至清偿完毕(如有物可供清偿)方能进行破产清算。

5.《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4.25条的修改,将未按法律规定及时提供或提供虚假法人或个体户国家登记信息的行为列入处罚范围,责任人应承担5000联邦到1万卢布的行政处罚。对于第二次触犯本条第4款、以及向法人国家注册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文件的非刑事违法,应对责任人处以1至3年的的取消从业资格处罚。

二、新立法的生效日期

除《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和《俄罗斯联邦法人国家登记法》的相关修订以及《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中关于提供法人公司注册服务内容将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中关于委托人个人身份核实及公证文件新要求的规定将于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外,其他新修订均于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