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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以汽车运输方式进入关税同盟关境的货物(物品)进行强制性预先信息申报的决定


作者:   来自:俄罗斯联邦驻华商务代表处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2-6-12 14:10:10

(第899号,2011年12月9日,莫斯科)

根据2010年5月21日签署的《关于提交和交换经关税同盟关境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预先信息的协定》第3条规定,为优化和加快完善海关业务建设,提高海关通关监管效率,关税同盟委员会决定:
一、对以汽车运输方式进入关税同盟关境的货物(物品)进行强制性预先信息申报。
二、经授权的经营者、承运人,其中包括海关承运人[1]、报关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对以汽车运输方式进境的货物(物品),至少在进入关税同盟关境前2小时提交信息。
当进境货物(物品)计划在海关过境运输程序下在运抵地存储时(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运抵地位于关税同盟关境内),有关人员根据过境申报单规定的信息内容向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机构信息系统提交预先信息,具体信息内容如下:
—运输单证中的发货人、收货人;
—货物(物品)的启运国、指运国;
—报关人;
—承运人;
—承运货物(物品)的国际运输工具;
—商业单证及运输单证中的货物(物品)名称、数量、价值;
—《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或《关税同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录》不少于前六位商品编码;
—货物(物品)的毛重或体积,以及《关税同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录》或《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第二计量单位的货物(物品)数量(如有相关信息);
—货物的件数;
—运输单证中的货物(物品)指运口岸;
—货物(物品)进出关税同盟关境时符合相关限制性规定的证明文件(如货物(物品)经关税同盟关境进出境获得准许);
—在途中计划对货物(物品)进行的换装或货物作业;
—货物(物品)运抵关税同盟关境的时间和地点。
当进境货物(物品)未计划在海关过境运输程序下在运抵地存储时,有关人员应向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机构信息系统提交以下预先信息(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运抵地位于关税同盟关境内):
—国际运输工具的国家注册信息;
—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货物(物品)的启运国和指运国;
—发货人、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承运人的商业单证中的货物(物品)卖方和买方;
—货物的件数及其标志(唛头)、货物(物品)包装形式;
—货物(物品)名称及根据《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或统一的《关税同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录》不少于前四位商品编码;
—货物(物品)毛重(千克)或货物(物品)体积(立方米)(除尺寸较大的货物外);
—关税同盟关境禁止或限制类货物(物品);
—国际货运运单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货物(物品)运抵关税同盟关境的时间和地点。
三、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机构自接收到预先信息起2小时内必须利用风险管理系统对其进行分析(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运抵地位于关税同盟关境内)。
四、在货物(物品)运抵地,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机构对预先信息和运单、商业单证及(或)其他单证中所含信息进行核对。
当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机构预先信息数据库所含信息与承运人提交的单证中所含信息不相符时,在利用风险管理系统对提交的货物(物品)做出海关监管决定时,被发现的差异应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进境货物的海关处置方式,将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律进行办理。
五、当提交的预先信息内容符合进境货物(物品)在海关过境运输程序下在运抵地存储的相关规定时,如预先信息与用作过境申报单的单证信息相一致,则提交的预先信息可用作过境申报单的电子副本。
如无不遵守关税同盟法规的风险存在,根据海关过境运输程序,对货物(物品)做出放行的决定不能晚于自海关过境申报单登记起2小时。
六、有关人员在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运抵关税同盟关境时未提交预先信息的,根据海关预实施的海关监管,依据本决定第二条规定要求,在2小时内向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机构信息系统提交相关信息(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运抵地位于关税同盟关境内)。
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关员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律规定,在对有关人员提交的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使用风险管理系统做出对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实施海关监管的决定。
七、如因技术原因,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机构未接收到预先信息,海关对相关货物(物品)的监管依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律规定办理。
八、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署署长自本决定颁布之日起60日内批准:
—海关机构的自动化系统和有关人员提交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预先信息的信息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技术要求;
—经关税同盟关境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预先信息交换组织实施的技术条件。
九、根据本决定第八条制定的技术条件,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机构对预先信息接收和使用方面的操作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十、关税同盟成员国外交部应自本决定正式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相邻国家通报关于本决定生效的日期和条件。
十一、本决定除第八条和第十条外,自其正式发布之日起180天生效,第八条和第十条自本决定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税同盟成员国

白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俄罗斯联邦
С. 鲁马斯 У. 舒克耶夫 И. 舒瓦洛夫


(备注:此材料由中俄海关合作分委会中方秘书处翻译,仅供参考。)
[1] 海关承运人:指的是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列入承运人名录的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