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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食物与营养领域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作者:   来自:驻俄使馆经商参处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0-5-12 20:19:53

20100512

一、基本情况:
  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和公民权益监督局是俄罗斯国家行政执法机构,成立时间2004年3月9号,主管单位是俄罗斯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人员总数110人,主席是奥尼先科,地址是莫斯科市瓦德科夫斯基巷18栋5-7号,邮编:127994,电话:+7 (499) 973-26-90,网址: http://www.rospotrebnadzor.ru/

二、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和公民权益监督局情况简介
  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是根据2004年3月9号俄罗斯联邦总统第314号令而设立的主管食物和营养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官方机构,其职能任务是:
  -- 检查食品制造和销售场所的卫生防疫情况;
  -- 对进口食品进行登记备案;
  -- 在新食品上市前进行食品安全鉴定;
  -- 对市场所售食品进行安全及营养方面的鉴定和科学研究,必要时邀请专家对所监管领域问题进行研讨和监控;
  -- 制止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该局局长兼任俄国家总防疫师,各联邦主体分局局长兼任该行政区总防疫师。该局直接或通过各地方分局履行职能。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民权益监督局内设10司,即:卫生检疫监管司、传染病防疫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公民卫生、传染病权益监督和国际合作司、国家注册和许可证管理司、条法司、财务司、机关事务管理司、联邦资产项目管理司、人事卫生教育司。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在俄84个联邦主体均设有分局,各个分局又在其所辖范围内设立地区分支机构,负责当地的食品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

三、俄罗斯有关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
  俄罗斯政府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立法,自独立以来,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2001年俄颁布《HACCP食品质量管理要求》,2003年颁布《食品标签要求》等国家标准,并同时实施HACCP自愿性认证体系。目前,俄大部分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已与欧盟标准接轨。俄罗斯建立起食品试验认证保证体系,对食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准入制度,国产和进口食品都必须通过认证并领取国家颁布的产品合格证书。目前,俄设有300多家认证机构、近900个实验室,并在国外设立了食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俄罗斯国家杜马正在审议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草案,如生产、储藏、运输、使用、销售过程中粮食、食品、儿童食品安全标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标准;进口植物、动物检疫规范;转基因植物的生物安全和无害化标准;原料肉和经过加工的肉制品安全标准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俄罗斯联邦于2005年12月31日对原俄罗斯联邦2000年1月2日N 29-φ3号《食品品质与安全联邦法》进行了重新修改和制订,并于2006年1月20日正式实施。该部法规主要用于调整保障食品品质及食一、确定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国家标准
  (一)根据相应国家标准确定对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包装、标识、生产过程中保证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测程序、确定符合标准文件、测试和认证方法以及技术文件、质量系统的要求;
  (二)根据相应卫生规定和标准确定食品食用价值、安全、研制、生产和流通条件的安全、提供食品零售服务和公共饮食服务安全的要求;
  (三)俄联邦标准化和认证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兽医机构根据其权限和俄联邦法律规定程序确定国家标准、卫生和兽医规定和标准;
  (四)进行食品制造和流通活动、在食品零售和公共饮食领域提供服务的公民(包括个人企业)和法人必须遵守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确定的国家标准、卫生和兽医规定和标准

四、食品国家注册和认证制度
  (一)第一次在俄生产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必须进行国家注册;进口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必须在其进入俄联邦境内之前进行注册。
  (二)国家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国家注册包括:
  对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制造商和供货商提供证明食品符合标准、制造和供货条件的文件以及必要时进行试验的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将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及其制造商、供货商列入国家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名录,允许其在俄联邦境内生产或进入俄联邦境内并销售;
  向申请人发放允许其在俄联邦境内生产或进入俄联邦境内并销售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国家注册证书;
  (三)由俄联邦卫生防疫监督机构同兽医监督机构及其他政府授权执法机构共同将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及其制造商、供货商列入国家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名录,允许其在俄联邦境内生产或进入俄联邦境内并流通;
  (四)禁止不同类型的食品以一个名称注册,并禁止一种食品以一个名称或几个名称多次注册。
  (五)依据俄联邦相关法律对特定种类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销售进行认证;对特定种类食品的强制认证或者达标确认根据俄联邦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和进行。

五、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国家监督和检查
  (一)俄联邦卫生防疫监督机构、兽医监督机构、粮食及其加工制品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检查机构、贸易、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利检查机构以及标准化和认证监督机构负责对食品质量和安全进行国家监督和检查。对进入俄联邦境内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由专用检查设备及相应检查站进行国家监督和检查。
  (二)俄联邦政府确定对食品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机构的职权;
  (三)俄联邦国防部门、内务部门、安全部门、交通督察部门根据自己权限对食品质量和安全、在食品销售和公共饮食领域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

六、对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总要求
  (一)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1、用于销售的食品必须满足人体必需的物质和能量,符合对食品要求的感官和物理-化学指标,所含对当前和未来人的健康构成威胁的化学(包括放射性)、生物物质及其成分、微生物和其他生物组织应符合标准规定;2、儿童食品的食用价值应符合儿童相应年龄体质,应符合儿童健康;3、医疗食品应适用于治疗和预防饮食,并对人体健康安全。
  (二)保证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研制和用于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1、研制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新的制作技术工业、包装、储藏、运输和销售,个人企业和法人必须论证对这些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包装、标识、信息、制作和流通过程中保持质量的要求,制定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生产控制计划、测试方法、确定有效期。2、技术文件应包括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指标、有效期、对包装、标识的要求、产品的信息、制作和储存条件、制定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生产控制计划、测试方法、回收或销毁不合格食品的方法。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技术文件方案和样品须进行卫生防疫检测,使用动物原料的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技术文件方案和样品须进行兽医-卫生检测。上述方案只有在得到俄联邦国家卫生防疫局或俄联邦国家兽医局证明这些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符合卫生或兽医规定和标准、对人体健康安全的认定书后方能有效。从事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生产和流通的个人企业和法人必须获得对技术文件的认定。3、新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只有进行国家注册后方能进行生产。
  (三)保证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1、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生产符合技术文件要求并遵守卫生和兽医规定和标准,制造商须制定并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系统;2、生产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应使用符合标准文件要求的质量和安全的原材料;3、生产儿童食品和医疗食品时不得使用制造过程中使用饲料、生长激素、个别药物、杀虫剂、农药及其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和成分的原料;4、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生物添加剂不应有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可使用国家注册的食品添加剂和生物添加剂;5、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品应符合标准文件对这些材料和制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只允许使用通过国家注册的材料和制品;6、制造商必须坚持每批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并在顾客提供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同时向其提供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质量和安全合格证,该合格证不能用于公共饮食产品;7、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制造商必须立即生产质量不合格和威胁食品,直至消除引起这些后果的起因,如起因不能消除,制造商必须终止生产,并将其撤出流通,并按照程序对其检测、回收或销毁。
  (四)保证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分装、包装和标识质量和安全。1、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分装和包装方法应保证食品在储藏、运输和销售中质量和安全;2、对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进行分装和包装个人企业和法人应遵守标准文件对食品的分装、包装、标识及包装和标识所使用材料的要求;3、包装标签除包括俄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内容的信息外,根据食品种类还应包含以下俄语信息:食用价值(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氢化合物、维他命)、用途和食用条件(儿童食品和医疗食品、生物添加剂)、制作食物的方法和条件(浓缩液和食用半成品)、储藏条件、生产和包装日期。
  (五)保证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储藏和运输的质量和安全。1、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储藏和运输应在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的条件下进行;2对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进行储藏和运输的个人企业和法人应遵守标准文件对食品的储藏和运输的要求并确保遵守商品运输文件的要求;3用于储藏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特殊设置的房间、设备应符合建筑、卫生和兽医规定和标准;4、食品运输应使用专门指定或专门装备的运输工具;5、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质量的情况时,进行储藏和运输的个人和法人应通知食品所有人和收货人,这些的产品不能用于销售,需要对其进行检测,并根据结果进行回收或销毁。
  (六)保证食用产品、材料、制品销售质量和安全。公民(包括个人企业)和法人销售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必须遵守标准文件要求;2、除俄联邦贸易行政机构同国家卫生检疫部门确定名单中的个别种类食品外,未经分装和包装的食品不得零售;3、只有进行卫生兽医检测并获得俄联邦国家兽医机构向售货员发放符合兽医规定和标准证明后,才能在食品市场销售非工业生产的食品;4、销售过程中发生损害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质量的情况时,进行销售的公民(包括个人企业)和法人应撤除该类食品,保证将其从消费者召回,将质量不合格和威胁的食用产品、材料、制品进行检测,进行回收或销毁。
  (七)对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工作人员的要求。1、从事食品制作和流通相关工作,提供食品零售和公共餐饮服务,直接同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上岗前提前并定期接收医疗检查,根据俄联邦相关法律进行疫苗接种;2、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疑似者、同传染病人接触者、传染病毒携带者及未经疫苗接种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同食品接触的工作。

七、对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食品、材料和制品的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一)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食品、材料和制品的品质和安全性应符合标准要求。
  (二)在供货合同中应明确写明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上食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在执行标准文件要求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首次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上的食品、材料和制品须进行国家注册,并且应在其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之前注册完毕。未按本法规定进行国家注册的、以及未能证明其品质和安全性符合标准要求的文件的食品、材料和制品禁止输入到俄罗斯联邦境内。
  (四)在经过俄罗斯联邦边境放行口岸和对输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食品、材料和制品办理报关手续的口岸、实施国家卫生防疫监督、国家兽医监督及国家植物检疫的官员,按照其职权范围对这些食品、材料和制品进行检验,并检查随货单证,做出能否对这些食品、材料和制品办理输入到俄罗斯联邦手续的决定。如果上述官员对这些食品、材料和制品的安全性产生怀疑,可做出暂时中止为其办理输入到俄罗斯联邦手续的决定;如果这些食品、材料和制品被认为具有危害性,则可禁止其输入俄罗斯联邦境内并在随货单证上注明这些食品、材料和制品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性,不准销售;具有危害性的食品、材料和制品的货主应在十日内将其运出俄罗斯联邦境内;如果具有危害性的食品、材料和制品在该法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从俄罗斯联邦境内运出,则可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予以没收并送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回收或销毁。

八、质量不合格和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退出流通
  (一)质量不合格和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质量不合格和(或)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所有人必须自行或根据国家监督和检查机构的处理结果将其撤出流通领域。
  (二)如质量不合格和(或)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的所有人未能自行将其撤出流通领域,这些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将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查封。
  (三)退出流通领域的质量不合格和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必须由俄联邦监督和检查机构依据职权进行检测(卫生防疫、兽医卫生等),确定对其回收或销毁。检测期间,这些产品应由所有人临时储存并保证其无法被接触。
  (四)俄联邦监督和检查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做出对质量不合格和危险食用产品、材料、制品回收或销毁的决定。所有人根据标准或技术文件,并经联邦监督和检查机构同意可选择回收或销毁的方法,并承担相关检测、回收和销毁费用。联邦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对回收或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并防止产生威胁、传播疾病、导致人和动物中毒及环境污染。

九、俄罗斯的食品标签标准
  国标ГОСТ Р 51074-2003《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信息 》,由俄罗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03年12月29日批准,2005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俄罗斯国内外生产的食品,消费品分装包装、供应给与服务消费者直接相关的公共食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和其他企业的零售和批发业,该标准对提供消费者的食品信息规定了一般要求。俄联邦的全国性标准、组织标准和其他文件中对分装食品的标签要求做了规定,根据这些要求生产食品并评审其是否符合标准。
  全国性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俄罗斯消费品市场,以防劣质产品上市,并要求俄罗斯组织(企业)生产的各种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上有俄文信息。信息包括制造信息、生产国、商品标 识、净重、产品的容积和数量、成分、产品的食用价值、贮存条件、适用期和保存期,产品制造和评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文件以及符合性评定的信息等。以下这些必要的信息要求写进了标准:食品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的生物活性添加剂、增香剂、食品中的非传统成分,包括非固有的天然蛋白质成分及其含量。
  关于转基因食品、转基因源食品或包含转基因源成分的食品的信息。对于包含转基因源成分的食品,其信息在基因成分超出规范性法令(技术法规)规定时应指出。标签上的信息形式是:转基因……(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源自转基因,或……(产品名称)含有转基因成分。
  根据生产商的要求,允许列出产品中所含的基本的天然矿物质和维他命,而不指出其含量。还必须对产品的日服量提出建议。如果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热量在100克食品中的含量不少于2% 时,这些物质的含量信息要列出,矿物质和维他命不少于所建议的日服量的5%。
  与国标ГOCT Р 51074-97 相比,新标准中删除了强制性的附录:A“术语和定义标准文献目录”和Б“没有进入标准文献的产品具体名称的定义”。对于下列食品要求向消费者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肉和肉产品”、“鸟肉、蛋及其加工产品”、“奶、奶产品和含奶产品”、“鱼、非渔场及其加工产品”、“油脂品”、“葡萄酿造品”、“不含酒精的啤酒”、“麦芽糖饮料、谷物饮料、低度酒精饮料”、“分装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