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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资源利用的管理
为了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进行管理,俄罗斯在目前条件下实行了自然资源利用许可证制度,这是经济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俄罗斯联邦地方机关提交的有关联邦主体境内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计划由俄联邦自然资源部审查和批准,自然资源部矿物原料综合体远景发展局负责这项工作。
一. 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发放制度的形成及发证机关
1 . 许可证发放制度的形成及许可证的种类
俄罗斯的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发放制度于1992年开始实行,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及1992年第1314-1号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决议批准的“关于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发放程序的条例”进行。在俄罗斯经济转轨情况下,该制度对于规范自然资源的利用并对其进行管理起了重要的作用。
俄罗斯的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发放制度是在转入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经济管理机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自然资源利用有关、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只有在具备有关许可证的条件下方可进行。许可证是证明其有权在一定边界内在遵守事先商定的要求及条件情况下进行具体种类自然资源利用的文件。
许可证的种类:
按"地下资源法"规定,地质研究工作和用于采矿及同采矿无关目的的地下地段,均应进行国家登记和统计。进行上述各项工作,首先应获取相应的使用权许可证。许可证的的种类包括:地下资源地质研究(普查-评价、勘探)许可证,矿床开采许可证,同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建设和使用许可证,采矿废料和同采矿有关的加工生产废料的使用许可证,建立特殊保护目标许可证等。许可证的期限5到25年不等。许可证由地矿委及其分支机构颁发,但事先需同政府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签字。许可证通常以竞争,即投标或拍卖方式取得。凡本国或外国经营活动主体(法人)均有资格参与竞争,但放射性原料只允许本国国营企业参加竞争。取得地下资源使用权后可以转让,但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2 . 许可证发放及管理机关
国家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发放及管理系统的组织保障由国家地下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地方机关负责。这些机关进行发放许可证有关的准备工作,同工业、土地、水、林业资源、环保、监察方面的国家管理机关协商许可证条件,特别是还需要同国家经济主要管理机关协商地下资源利用付费的问题。
自然资源部原本实行联邦与州、边疆区、自治共和国等89个主体的两级管理。从2000年开始,又增设了7个联邦区的中间层次,形成三级管理。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的各级管理机关进行。
如西北大区自然资源司条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在联邦区境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撤销)开展矿产地质研究活动、经营水利工程设施、经营森林利用活动,以及环境保护、保障生态安全和维持生物多样化和处理排污等方面的许可证,在境内对上述属于自然资源司直接职责范围的活动执行许可证管理;
在联邦大区境内领导实施矿产资源利用的国家许可证制度、准备产品分成协议,组织矿产开发使用权,包括按照产品分成条件的招标和拍卖,以及按照规定程序对按矿种(包括地下水)取得开发使用权的许可证发证、重新登记,并在大区境内对由自然资源司直接负责的任务和直接负责的项目执行上述职责。”
二. 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发放系统的任务及发放程序
(一)许可证发放系统的任务
国家许可证发放系统是统一的许可证提交程序,它包括信息、科技分析、经济和法律准备工作及许可证的办理。国家许可证发放系统的任务是保障:
1. 实际实行国家开采工业及矿物原料基地发展计划;
2. 居住在该地区的居民及俄罗斯联邦所有公民的社会、经济、生态及其他利益;
3. 所有法人及公民在获得许可证方面具有平等的机会;
4. 发展市场关系,在地下资源利用领域实行反垄断政策;
5. 许可证持有者(包括外国持有者)的必要保障,保护其地下资源利用权
(二)许可证发放程序为:
(1) 企业提交申请
欲获得许可证的企业从自然资源部或其地方机关得到关于获取所关心地段许可证的发证期限及许可证条件的信息。自然资源部及其地方机关登记收到的获取许可证申请,组织发放广告出版物,采取其他信息保障措施。
申请应当包括:
1 . 关于申请企业的信息,包括其主要活动地点,其同金融及生产伙伴的经营关系的资料;
2 . 关于企业领导人或其掌管者,及获取许可证时代表该企业的人员的资料;
3 . 关于申请企业完成该项地下资源利用工作必须的经济能力的资料;
4 . 关于申请企业及作为承包人吸收参加工作的其他企业的技术及工艺能力的资料;
5 . 关于申请企业以前活动的资料,包括它在最近5年中进行工作的国家;
6 . 申请企业关于地下资源利用条件的建议。
(2)鉴定委员会评估
参加竞争的申请接收后,向申请企业提交一套关于其感兴趣的地下地段的地质信息。这套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企业进行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时必要的地质信息、矿山技术信息、工艺信息及其他信息。根据所得地质信息,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提交进行地下资源利用工作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由鉴定委员会按竞争条件评估申请企业制定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并形成纪要。
向竞争或拍卖获胜者提交的许可证交由联邦或地方的地质资料局登记,登记工作从交入之日起一个月期限内进行。
(3)许可证的内容
许可证应当包括:
1. 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资料;
2. 指明提交利用的土地地段的空间边界;
3. 指明划拨用于地下资源利用工作的土地用地的边界;
4.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工作开始期限;
5. 同地下资源、土地地段、水域利用费征收有关的条件;
6. 矿物原料开采协商的水平,及关于矿物原料分成的协议;
7. 关于在地下资源利用过程中所得地质信息权的协议;
8. 法律、标准规定的地下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进行工作方面的要求的完成条件。
地下资源利用权许可证规定上述条件和地下资源利用的合同关系形式,其中包括租让方式、产品分成协议方式、提供劳务方式(有风险和无风险)。
发放地下资源利用权许可证需收取费用。费用数额根据获取许可证申请鉴定、竞争和拍卖的组织、一套地质信息的付费及其他同许可证提交有关的费用确定。
(4)许可证的拒发
以下情况拒发许可证:
1. 提交许可证的申请违反规定的要求;
2. 申请者有意提交不正确的资料;
3. 申请者未提交及不能提交他具备有效和安全进行工作所必须的资金和技术设备的证明。
(5) 无效行为
在以下情况下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及任何经营主体的行为被禁止或按规定程序认为无效:
1. 限制、违反竞争或拍卖条件,违反欲得到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或公民参加竞争和拍卖的条件;
2. 不向竞争或拍卖的获胜者发放许可证;
3. 用直接谈判代替竞争和拍卖;
4. 歧视同从事地下资源利用主要工作的经营主体竞争的地下资源利用者;
5. 歧视地下资源利用者,不向其提供运输和基础设施。
国家地下资源管理机关有权规定提交利用的地下资源地段(采矿用地)的最大范围。
(6)地下资源利用权中止或提前中止、暂停
在以下情况下地下资源利用权中止:
1. 许可证规定生效的期限已满;
2. 许可证持有者拒绝实行地下资源利用权;
3. 出现妨碍进一步实行许可证权力的决定性条件。
在以下情况下,地下资源利用权可提前中止、暂停或由发放许可证的国家地下资源利用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限制地下资源利用权:
1. 对工作人员或居住在工作影响地带的居民生命或健康产生直接的威胁;
2. 地下资源利用者违反许可证的重要条件;
3. 地下资源利用者系统违反规定的地下资源利用规则;
4. 出现非常情况(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
5. 如果地下资源利用者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未着手利用规定数量的地下资源;
6. 利用地下资源的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解散。
若地下资源利用者不同意关于中止、暂停或限制地下资源利用权的决定,他可按照行政或法律程序申诉。
(7)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移
在以下情况下地下资源利用权转给其他企业活动主体(法人) ;
1. 地下资源利用企业组织法律形式改变;
2. 地下资源利用企业通过联合其他企业或同其他企业合并的方式改组,如果以前的地下资源利用者在新建立的企业中所有权不少于固定资产的一半;
3. 地下资源利用企业通过分离或从其他企业中分出的方式改组,当新建立的企业按照许可证在以前的地下资源利用者的地段继续工作。
在转交地下资源利用权时,许可证需重新办理。这时,许可证的内容不需重新审查。
地下资源利用企业改变名称时也需重新办理许可证,根据地下资源利用者的申请,由发证机关重新办理。许可证重新办理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的办理和登记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的要求确定。拒绝重新办理许可证,地下资源利用者可按照司法程序申诉。
三. 实行许可证发放制度之后出现的问题
从开始办理许可证至今,出现获得地下资源利用权趋于自由化的情况,表现为:
1. 大量的无偿无竞争地办理许可证;
2. 许可证发证机关(即国家) 拒绝收取地下资源利用的一次性付费;
3. 一般把许可证协议的控制条件减少到最低限度;
4. 在许可证协议中减少经济方面的作用,其中包括投资责任;
5. 在大多数许可证中规定最少的或接近零的地下资源付费率;
6. 不遵守地下资源法关于许可证的内容,及地下资源法中不可少的部分,特别是存在证实和确认矿山用地和土地征地的文件,为减少地下资源利用付费制造根据;
7. 削弱监督调节职能,特别是许可证和地下资源利用条件的清点,对许可证协议条件破坏者不采取有效措施;
8. 对完成许可证协议条件缺少国家统计监督形式(国家统计报告) 。
此外,在重新办理许可证时,由于地下资源利用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的改组,国家所有逐渐转为私有。
上述这些情况说明必须完善现有的自然资源利用许可证发放制度。
四. 近年俄罗斯在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发放方面有关的新规定
只有根据自然资源部 俄罗斯联邦有关主体境内地下资源利用计划按照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税费
下面是俄罗斯联邦税费部网站2004年12月公布的俄罗斯现行的自然资源利用税费。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征收联邦税费、地区税费(俄罗斯联邦主体税收) 和地方税费;规定了专门的税收制度。
一.联邦税费
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征收的有:
附加值税,不超过18%;
消费税,对不同物品规定不同的数值。
自然人收入税,一般人税率为13%,参加单位活动,以红利形式所得收入税率为6%,其他形式所得的税率为35%。
统一社会税,对于一般人,年工资总额100000卢布以下时,税率为35.6%(其中包括原来的三种国家预算外基金:联邦养老基金28%、联邦社会保险基金4%、必缴医疗保险联邦基金0.2%,必缴医疗保险地方基金3.4%);年工资总额100001--300000卢布时, 税收为35600卢布加超过100000部分的20%;年工资总额300001--600000卢布时,税收为75600卢布加超过300000部分的10%;年工资总额600000卢布以上时,税收为105600卢布加超过600000部分的2% ;对于农产品生产者、独立企业家等其他人有另外的算法。
有价证券发行税,有价证券发行的税率为不超过10万卢布的发行票面价值总额的0.2%。并从 海关税,海关关税的税率由俄联邦政府历次决议确定,其收入全部纳入联邦预算。
矿产开采税,详见表27、表28。
自然资源利用付费 之一,对环境不良影响付费,见表29。
之二,地下资源利用定期付费,见表30。
单位利润税,单位利润税税率为货币利润的24%。
国家规费,国家机关为纳税人完成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向其发放某种文件、证件需交纳一定费用即国家规费。
继承或赠予的财产税。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 名称使用费,在名称中使用"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或者在此基础上构成的词和词组的企业、机构、组织,应当交费。一般企业、机构、组织交费按其产品销售额的0.5%缴纳,而收购、供销、批发贸易的企业和单位按其交易额的0.05%缴纳。
水体利用费,见表31。
乙醇酒精,含酒精制品及酒类制品生产和经营权许可证发放费。
动物界物体和水中生物资源利用费,按不同动物收费不同。
二.地区税费
税率极限值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征收
游戏交易税
林业税,见表32。
税率极限值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权力机关的决定征收。
单位财产税,该税税率最高不超过2 .2%,具体由联邦主体法律确定。
交通税,100马力以下轿车,年税率为5卢布;100~150马力年税率为7卢布; 150~200马力年税率为10卢布;200~250马力年税率为15卢布,250马力以上年税率为30卢布。
地方税费
税率极限值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征收
自然人财产税,财产价值30万卢布以下,税率为0.1%,30万~50万的,税率为0. 3~0.5%,50万以上的为财产额的0. 3~2. 0%。
土地税,税率见表33。
税率极限值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根据地方自治机关的决定征收
广告税,税率为广告服务价格5%以内。
表27 矿产开采税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收法第26章)
表28 矿产开采税率
在开采以下矿产时按照零税率(零卢布征税发生在以下情况:如果对于所采矿产,税收基数根据税法第338条确定作为实物形式的所采矿产的数量) 征税:
1. 矿产定额内损失部分的矿产;
对于本章,定额内损失是指开采时同所用的开采流程和技术有关的矿产的实际损失未超出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办法批准的损失定额范围;
2. 伴生气;
3. 含矿产的地下水(工业水) ,其回收同其他种类矿产的开发相关联,在矿产开发时或建设并使用地下设施时被回收;
4. 开采不符合指标的储量(低质量的剩余储量) 或以前注销的矿产储量(由于选择性开采矿床造成储量质量恶化的情况除外)时采出的矿产。储量纳入不合指标的储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进行;
5. 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批准的矿产品位标准范围内,从剥离岩石、围岩、乱石堆或加工生产废料中采出的剩余的矿产(由于国内没有将其回收的技术) ,及从剥离岩石或围岩、矿山开采废料及同其有关的加工生产废料中得到的矿产(包括石油加工残渣) ;
6. 纳税人仅用于治疗和疗养并且不直接销售的矿泉水(包括经处理、制备、加工,分装入瓶后的矿泉水);
7. 纳税人仅用于农业目的的地下水,包括浇灌农用土地,公民的畜牧场、畜产品综合体、禽类加工厂、蔬菜、菜园、畜牧联合体供水。
表29 自然资源利用费之一:
对环境不良影响付费
表30 自然资源利用费之二:
地下资源利用定期付费
表31 水体利用费
表32 林业税
表33 土地税
(*1) (*2) 对位于城市界限、被用作居住储备、工业和合作组织车库的土地地段使用系数2;
对于其他级别土地地段使用系数4;
在未利用或未用于专项目的的土地地段双倍征税。
俄罗斯矿业政策及矿物原料基地和矿业的发展战略
一. 与地下资源和矿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俄罗斯制定并实施了与地下资源管理和利用有关的60多部法律法规、大量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政府部门的规范文件,以及约2000多个规范方法文件。
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中,最重要的有: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1992年、1995年)、《联邦水法》、《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产品分成协议法》、《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法》 、《地下资源使用暂行最低付费率》、《石油天然气法》 、《贵金属和宝石法》、《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发放程序条例》、《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国家预算外基金条例》、《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率》、《地下资源利用反垄断规则》、《外国投资法》《租让合同法》、联邦《环境保护法》(2002年)等等。
应该特别提到的是,为了加强吸收外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力度,俄罗斯联邦仿照印尼等一些国家的做法,1996年1月颁布了《产品分成协议法》。以产品分成条件开发地下资源,是因为作为地下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缺乏充足的资金和技术能力,需吸收投资者参加勘探及开采本国的自然资源。实行产品分成协议的好处是:①国家有可能选择具备必要资金、工艺能力和管理经验的合适的投资者;②产品分成协议的直接投资沿设计拨款线流入,不会导致外债增长,而且,这些投资的利用率比外债明显高;③产品分成协议规定完全靠吸收的资金抵补支出,不会导致联邦预算的额外支出;④有助于解决许多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如增加对本国产品及劳务的订货,可带动机器制造及转产企业,增加居民就业机会,在不加重税收负担的情况下增加联邦和联邦主体的预算收入,推动许多地区的经济发展。
产品分成协议同一般地下资源利用办法的主要区别是:①协议条件稳定,在整个有效期内不能改变,除非发生一些极特殊的情况。如果在协议有效期内通过了使投资者商业活动结果恶化的法律,在协议中应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得到与运用协议签订时有效的法律同样的商业结果。②税收及法律优惠,代之以协议条件下的产品分成。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在《产品分成协议法》通过之后,还通过了与之配套的《其使用权可按产品分成协议条件提交的地下地段和矿床的清单》。
在以上法律法规中,以《地下资源法》 最为重要,它负责调节地下资源利用领域的各种关系,该法于1995年和2000年做过多次修改。
《地下资源法》存在很多缺陷,特别是针对矿业方面的条款很不健全,为此,多年来俄罗斯一直在讨论矿业立法的问题。2002年7月,普京总统在听取议会代表们的建议后,委托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新的“矿产资源法” 。2002年12月,政府对自然资源部和经济发展部提出的新的“矿产资源法” 草案表示赞同。从2002年到2005年,该草案仍处于调整、完善之中。这期间出现了多种版本。2005年所见到的最新版本的“矿产资源法” 草案有14章125条,具体章节是:
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章:本联邦法调节的关系主体(5~9条);第三章:本联邦法调节的关系客体(10~23条);第四章:矿区使用权(24~45条);第五章:矿区使用合同(46~89条);第六章: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90~97条);第七章:对进行区域地质研究和地质研究的总的要求(98~99条);第八章:固体矿产的开采(100~101条);第九章:石油天然气的开采(102~103条);第十章:开发(使用)地下水、地下建筑和地下设施(104~105条);第十一章:矿产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106~114条);第十二章:矿产使用费的支付(115~119条);第十三章: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责任(120~121条);第十四章:过渡性及最后条款(122~125条).
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已经从原来的7章增加至14章,从最初的52条增加至125条,其内容增加了1倍多,其中包含了从矿产资源勘查到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各个方面。草案加强了对土地的保护,并专门增加一章用以规范矿区的使用和保护,还规定了对矿产使用者提供土地的条件和要求。该草案更为明确地划分了联邦、联邦主体和地方三级行政主体在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各自权限和职责,以便避免越权行为,避免重复审批,减少纠纷。草案加强了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地方以及个人对两种权利的合法利益。草案还用专章来分别规范矿产使用许可证的发放程序;两种权利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的条件;根据签订的各种合同提供两种权利的办法和拍卖的办法。该草案专门设立了一章来规范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并增加了地质研究规划工作的条款,提高了地质规划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对地质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视。在草案中还新增加对固体矿产、石油、天然气及地下水资源开采的要求和技术标准,专门用了三章来规范对这些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使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的管理权限扩展至整个矿业领域,加强了对各种矿产资源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对地质生态环境的监测。在草案的最后部分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应承担的责任和最后的条款。《矿产资源法》草案预计在2006年生效。
二. 俄罗斯的矿业政策
2000年普京总统执政之后,俄罗斯又开始控制国家的主要矿产资源。近几年,俄罗斯的矿业为此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的几百个星罗棋布的黄金、金刚石、宝石、铁、煤等矿山,经过公司的并购之后,现在被十几个大的控股公司控制着。少数几家大公司占有了采矿市场的大多数股份。各大公司独自或者相互之间形成了纵向或横向一体化的公司结构。这些大公司是:斯乌伊克煤-电公司、伊弗拉兹煤-镁-钢铁公司、瑟弗斯托尔铁矿石-煤-钢公司、阿尔洛萨金刚石公司、诺里尔斯克镍-铜-钯-铂-金公司、俄罗斯铝公司、西伯利亚乌拉尔铝公司、乌拉尔铜公司、米切尔煤-钢公司,等等。俄罗斯的矿业市场基本上被上述半垄断公司控制着,如诺里尔斯克镍公司生产的铜和镍分别占全俄总产量的60%和90%,俄罗斯铝公司生产的铝占全俄铝产量的70%。从地区分布上看,诺里尔斯克镍公司、伊弗拉兹煤-镁-钢公司在俄罗斯的东部,乌拉尔地区有乌拉尔铜公司、西伯利亚-乌拉尔铝公司、米切尔煤-钢公司和乌格玛克公司,瑟弗斯托尔铁矿石-煤-钢公司在俄罗斯的西部。
瑟弗斯托尔铁矿石-煤-钢公司提供了一个完善的纵向一体化过程,股东们看到采煤可以给公司带来综合效益,因为煤可以炼焦,而且还有较大的增长潜力,于是瑟弗斯托尔铁矿石-煤-钢公司向上游产品发展,进一步收购煤炭资源。1997年该公司收购了两家露天铁矿(忌列尔斯基阿卡图什、阿列尼科茨基铁矿),这是纵向一体化的开始。2001年,该集团决定加强在西伯利亚库兹巴斯地区的采煤工作,2003年购买了沃尔库套戈尔煤矿,这是一个向发电厂提供煤的煤矿。2005年2月,该公司在俄罗斯境内继续收购资产,在库兹巴斯地区进一步收购煤矿资源。
斯乌伊克煤-电公司是通过收购资产发展起来的另一个主要的控股公司。它自成立以来已经收购了160多家煤矿。
伊弗拉兹煤-镁-钢公司、斯乌伊克煤-电公司、西伯利亚乌拉尔铝公司、米切尔煤-钢公司也都是一体化很成功的公司。这些公司都有自己一整套生产体系--矿山、钢厂、经销和贸易,有的甚至参与俄罗斯电力公司的活动,其中参与最多的是斯乌伊克公司和拉肖维斯基公司,这两家公司已进入俄罗斯最大的、能源生产占全俄罗斯70%的ROA能源公司的董事会。
尤科斯事件之后,俄罗斯政府明显加强了对矿产开发的控制。俄罗斯国有的罗斯尼夫特公司在与加兹普朗大型公司合并时,侵占了尤科斯的生产性资产,这引起了世界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的震惊。在油气领域加强控制的同时,金刚石的开采也出现改变的迹象,俄罗斯联邦政府打算紧紧控制金刚石的开采活动,通过重新建立和实施严格的管理方针,保证金刚石开采在政府严格的管理下进行。阿尔洛萨是俄罗斯唯一从事金刚石开采的公司,其金刚石开采量占全球产量的23%,粗钻石产量占全球第二位。目前该公司的年收入大约为16~20亿美元。2002年底,俄罗斯联邦政府在阿尔洛萨公司中的持股量由32%提高到37%,成了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另外的股份有2%属于雅库特地方政府,21.71%属于公司职工,8%属于雅库特市的8个街区,还有1.2%属于该公司的经理。这一切说明,俄罗斯政府打算控制所有的关键资源,并且不想让它们过多地受外国的影响。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部长尤里.杜鲁特尼 总起来看,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经历了叶利钦的私有化改革,矿业受到了很大影响,矿产品生产在20世纪90年代大幅度下降,2000年普京总统接管了叶利钦的大权,在矿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加强了国家对矿业开发的控制,通过大型矿业公司的并购、合并,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矿业开始复苏,矿产品生产开始上升,特别是黄金和金刚石的大量开发和出口,为俄罗斯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俄罗斯在走“资源强国” 的道路。
三. 俄罗斯的矿物原料基地和矿业的发展战略
1 . 俄罗斯把扩大矿物原料基地放在重要地位
矿物原料在俄罗斯的国家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2003年俄罗斯联邦的预算收入为2 .6万亿卢布,其中1 .4万亿卢布来自矿物原料综合体,包括关税、利润所得税、矿产开采税、增值税、股息、矿产销售(矿产销售特权归国家所有)收入等等。俄罗斯出口量的70%来自矿物原料综合体。在资源出口结构上,烃类原料占77%,其余为固体矿产,固体矿产中最大的收入来自铝、镍、铀、铂族金属和铁矿。很明显,俄罗斯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地下资源利用,而且这种状况不会改变。
为此,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根据联邦政府2003年4月批准的《矿物原料和地下资源利用方面的国家政策基础》,制定了《到2020年以矿物原料产需平衡为基础的俄罗斯地下资源研究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长期国家规划》。
《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在兼顾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和利用的基础上,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落实《规划》的任务是,保障矿物原料的简单再生产,即让开采数量等于纳入平衡表中的矿物原料数量。
第二个任务是,满足国民经济各基础部门的矿物原料需求。
第三个任务是,保持预算的稳定性,依靠原料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俄罗斯自然资源部国家地质局的一些科研所根据俄罗斯自然资源部 战略规划草案针对各种及各类矿产提出了具体落实《俄罗斯生态与自然资源联邦专项计划(2002~2010年)》中的《矿物原料资源》子计划的一系列措施。战略规划要达到的目的是实现《矿物原料和地下资源利用方面的国家政策基础》( 2. 矿产勘查以油气、贵金属和金刚石为重点
总的来说,俄罗斯矿产资源从生产和贸易的角度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包括原料基地有发展前景,而且生产能力充分的矿产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煤、铁矿石、铜、镍、金、金刚石、磷灰石、钾盐和石棉等。这些矿产资源原料基地充足,采矿和加工能力也强大,其产品不仅可满足国内需要,而且可大量出口。
第二类是有原料基地,但开发不足,或者实际未开发,然而原料加工能力发达的矿产资源,如铝和钛,它们依靠进口原料,然后大量出口加工产品。占俄罗斯有色金属出口总量50%以上的原铝(铝锭),其原料氧化铝主要来自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实际上不开采钛矿,但是在俄罗斯境内却拥有大型加工企业,主要从乌克兰进口钛精矿,然后冶炼加工成终端产品出口。
第三类,像硼矿这样的矿产资源,具有充分开发的原料基地,但加工能力不足,需要大力加以建设和改造。
第四类,包括铅、锌、稀有和分散元素一类的矿产资源,它们的特点是,原料基地开发不足,生产能力又相对不发达,不仅进口原料,还要进口部分冶炼加工产品。
在矿产当中,铀矿占有特殊地位。近些年来,俄罗斯主要是利用库存的铀向国外出口。铀的出口多年超过矿山的开采量。其实,俄罗斯探明的铀矿原料基地并不充分。
从矿产资源的潜力和远景及其经济效益来看,俄罗斯今后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重点毫无疑问将放在第一类矿产的矿物原料基地上。
从资金投入来看,这一点也很鲜明。在上面的提及的《俄罗斯地下资源研究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国家规划》中明确提出,70%以上的资金将用于油气再生产,大约15%的资金用于贵金属,其余资金用于其他矿产。
从目前俄罗斯地勘工作来看,固体矿产矿种地勘工作拨款中,贵金属和金刚石占57%,铀占14%(图3-4).
3 . 矿产资源开发重点东移是俄罗斯今后坚持的战略方针
长期以来,前苏联一直以开发其领土欧洲部分、乌拉尔地区和西西伯利亚地区(这三个地区又被称为叶尼塞河以西地区)的矿物原料基地来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现在的情况不同了,叶尼塞河以西地区的矿物原料基地日趋枯竭,因此需要用新的矿物原料基地,特别是新的能源基地来振兴俄罗斯国家经济的发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叶尼塞河以东地区即东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又被称为外叶尼塞地区)矿物原料基地就担当了这一角色。矿产资源开发重点的东移已经成为俄罗斯今后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东移战略首先体现在能源上。能源,特别是油气资源是俄罗斯经济发展最主要的动力。目前俄罗斯石油的探明储量68.7%集中在西西伯利亚,8.3%集中在乌拉尔-伏尔加流域,天然气的探明储量78.0%集中在西西伯利亚,8.3%集中在乌拉尔-伏尔加流域。但是,这些地区的油气储量日趋枯竭,乌拉尔-伏尔加流域油气储量的采空率甚至高达70~80%,东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虽然目前探明的油气储量只占俄罗斯探明总储量的4.4%(石油)和5.8%(天然气),但是,这两个地区的油气资源潜力却相当大,据估算,东西伯利亚和远东原始油气资源量为850~900亿t(标准燃料),其中石油200~220亿t,可同时顺便开采天然气1.5~2万亿m3,单独可采的天然气为58~61万亿m3,凝析气30~50亿t。
为了推动俄罗斯的油气开发,特别是东西伯利亚和远东的油气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