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法律网--专业创造价值
我想去旅游 体验俄罗斯民俗风情 旅游
中俄贸易
当前位置: 中文版中俄贸易能源合作

汪熊麟--俄罗斯今年起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


作者:汪熊麟   来自:国土资源部研究咨询中心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09-11-19 8:24:02

 

 

    今年1月28日,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课题组方克定等同志在北京会见了俄罗斯自然资源部矿经所代表团,就俄方通报的该国今年起开征矿产资源开采税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随后矿经所又提供了有关材料。现综合介绍如下,供参考。    
   
一、俄罗斯今年起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   
    俄罗斯于2001年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与此同时也建立了自然资源利用领域新的税制系统。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取消了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制度。
     自然资源利用领域新的税制系统,基本反映了当前俄罗斯税制改革的总的构想,即:
一是减少税种,建立简单明了的税制,统一税种,特别在州和地方一级;
二是从税制中撤销所谓的流转类税种,诸如道路税(养路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以及相应的专用预算基金。道路专用基金和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基金就属于这类专用预算基金;
    三是降低税率,以减轻公民和法人的税务负担;
    四是重新分配各级预算税额。俄罗斯当前主要有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三级预算,重点是强化联邦预算和保证多数联邦主体预算能够自己满足自己。
    2001年8月8日,俄罗斯政府颁布了《关于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和俄罗斯联邦其它若干法令,以及撤销俄罗斯联邦一些法令》的No.126-F3号联邦法律。
    正是在这个法律中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撤销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和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基金是1996年5月17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的597号决议通过执行的),并引入了矿产资源开采税。矿产资源开采税替代了原先存在的三种税: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royalty)、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和石油、凝析气消费税。
    在确定矿产资源开采税率时考虑到了被撤销的税种。矿产资源开采税率具体是这样考虑的:它等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的一半和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royalty)的平均值之和。
    到目前为止,在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中仍然保留的有下列付费:
    1、在许可证中约定的一次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酬金bonus)。一次性矿产资源使用费的最低值(起始值)规定应不少于矿产资源开采税(按设计的年平均开采能力计算)的十分之一。
     2、取得开展普查评价和勘探工作权的经常性付费,即地租(rent)。俄罗斯联邦政府并于2001年12月29日在《关于矿产资源使用权的经常性付费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以及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规则》的No.926号决议中(见附件一)规定了地租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在《矿产资源法》中则撤销了矿产资源开采付费(即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
     3、有关矿产资源的地质信息付费。
     4、参与投标费。
     5、获得许可证费。

    
二、关于俄罗斯地质勘查费用来源问题
     2002年1月1日起,由于税制改革,俄罗斯联邦已经不再提取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而改为收取矿产资源开采税,目前地质勘查工作的主要费用来源有三个:
     一是俄罗斯联邦的联邦预算:根据批准的《俄罗斯2002-2010年生态和自然资源联邦目标计划(矿产资源子计划)》拨款,基本用于区域性的矿产地质研究阶段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是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见附件二)预算:根据批准的地区性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计划拨款,基本用于普查阶段工作;
    三是企业自有资金:它由企业自己出资,基本用于勘探阶段工作。
    可见,虽然取消了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地质勘查费用来源改为靠矿产资源开采税。但是地质勘查工作的费用机制基本保留下来。

   
三、探矿、采矿付费和开采税的关系
    关于一次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经常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矿产资源开采税之间的关系,俄罗斯联邦新版《矿产资源法》作了如下规定:
     (一)在许可证中约定的在一定情况下的一次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联邦《矿产资源法》第40条):
    在一定情况下指的是:
    
——在投标时;
    
——矿床的商业性开业;
    
——达到预定的年生产力等。
     矿产资源开采者在取得矿产使用权时,必须缴纳在许可证中约定的在一定情况下的一次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
    一次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的最低值(起始值)不少于矿产资源开采税(按开采企业设计的年平均开采能力计算)的十分之一。
    一次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的最终值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并在矿产使用许可证中约定。
    (二)经常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联邦《矿产资源法》第43条):
    经常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注:相当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而支付的。它们是按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以最低和最高数值形式分别对普查阶段和勘探阶段规定的标准执行。
     经常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是按每一个平方公里矿产面积计算的。经常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的具体数量则是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构根据各地方政府管理国家矿产资源基金机构提供的资料批准的。而且对各个按照程序颁发矿产使用许可证的矿产地段是分别确定的。
    俄罗斯联邦政府于2001年12月29日在《关于矿产资源使用权的经常性付费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以及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规则》的No.926号决议中规定了经常性付费的最低和最高标准。
    (三)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有关条款,规定了新的矿产资源开采税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26条):
     矿产资源开采税是根据所开采的各个矿产类型的标准缴纳的。
可见,一次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是在取得矿产开采权时,以及在许可证中约定的在一定情况下缴纳的;经常性的付费是在取得开展普查评价和勘探工作权时支付的。而开采税是在开采获得每种矿产而缴纳的。在本质上,矿产资源开采税取代了过去存在的取得开采权的经常性付费(royalty)和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其差别是:过去是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royalty)的最高和最低标准,而现在则规定了统一的标准,而且是以开采所得的矿产价值百分比表示。

附件1:

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矿产资源使用权的经常性付费的最低和

最高标准以及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规则》

No.926号决议(2001年12月29日)

 
    根据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43条,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1、批准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用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的缴纳规则

   
2、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的具体数量,按照地处俄罗斯联邦大陆架、俄罗斯联邦特别经济区或者在俄罗斯联邦国境以外受俄罗斯联邦管辖之下的,以及向外国租赁的或者根据国际合同使用的(如果没有其它国际合同规定)每一个地段,由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在本决定批准的最低和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
    3、废除以下决议中的有关条款(略)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米·卡西扬诺夫


附: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最低最高标准


       (按每平方公里地段卢布)
    一、为矿产资源普查评价目的的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标准:
    1、碳氢化合物原料——120-360(最低最高标准,下同)
    2、地处俄罗斯联邦大陆架、俄罗斯联邦特别经济区或者在俄罗斯联邦国境以外受俄
罗斯联邦管辖之下的碳氢化合物原料
——50-150
    3、贵金属
——90-270
    4、金属矿产
——50-150
    5、各类砂矿矿产
——45-135
6、非金属矿产
——27-90
7、煤,油页岩和泥炭
其它固体矿产——20-50
    8、地下水
——30-90
     二、为矿产资源勘探目的的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标准:
    1、碳氢化合物原料500020000(最低最高标准,下同)
    2、地处俄罗斯联邦大陆架、俄罗斯联邦特别经济区或者在俄罗斯联邦国境以外受俄罗斯联邦管辖之下的碳氢化合物原料
400016000
    3、贵金属
300018000
    4、金属矿产
190010500
    5、各类砂矿矿产
150012000
    6、非金属矿产
15007500
    7、其它固体矿产
100010000
    8、地下水
8001650、
    三、为与矿产资源开采无关的建设和使用地下建筑物目的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标准
    1、储存石油和气体凝析物35-5卢布/吨(最低最高标准,下同)
    2、储存天然气和氦气
0.2-0.25卢布/1000立方米
    备注:
    1、在为与矿产资源开采无关的建设和使用地下建筑物而进行地段可行性地质研究和评价目的时,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的最低标准为:每平方公里矿产地段为30卢布;最高标准为:每平方公里矿产地段为80卢布。
2、本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上适用在签订和执行产品分成协议。

附: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的缴纳规则:
   一、本规则规定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俄罗斯联邦大陆架、俄罗斯联邦特别经济区或者在俄罗斯联邦国境以外受俄罗斯联邦管辖之下的,以及向外国租赁的或者根据国际合作使用的(如果没有其它国际合同规定)每一个地段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的缴纳条件。
    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应当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取得矿产所在地段缴纳。对于地处俄罗斯联邦大陆架、俄罗斯联邦特别经济区或者
在俄罗斯联邦国境以外受俄罗斯联邦管辖之下的,应当在法人国家注册地或者自然人居住地缴纳。
    三、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由使用人按季度缴纳,且不晚于季度末次月的最后一天。
    四、矿产资源使用人按季度,在不晚于季度末次月的最后一天,按照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商定由俄罗斯联邦税务征集部批准的格式,和向俄罗斯联邦税务征集部和自然资源部的地方机构提交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的决算。

附件2


俄罗斯联邦的主体



    俄罗斯联邦下设的主体是俄罗斯政府的第二级机构。主体相当于州、边区、自治共和国等,主体内都设置自然资源管理的政府机构。全国共有89个主体,分布在7个大区(大区不属于政府一级机构,每个大区派有特派员,由俄罗期总统直接领导):
    (一)中心地区(莫斯科):18个;
    (二)西北地区(圣彼得堡):11个;
    (三)北高加索地区(罗斯托夫):13个;
    (四)伏尔加地区(下诺伏戈勒德):15个;
    (五)乌拉尔地区(叶卡捷琳堡):6个;
    (六)西伯利亚地区(新西伯利亚):16个;
    (七)远东地区(海参威):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