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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知识产权法总则


作者:严笑卫、孟祥娟   来自:《俄罗斯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10-12 14:56:30

一、知识产权定义更新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第一章即第六十九章,规定了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的一般条款,确立了一些适用于以下各章的基本规则。另外,该章也包含了一些对既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产生了明显影响的创新,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是,对原有的知识产权定义进行了修改,同时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智力权利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前,原第一部分的第138条中对知识产权已有定义,根据该条款,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对智力活动成果或与之相当的个别化方法的专属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后,第138条被废止,同时通过第四部分的第1225条对知识产权重新作出了定义,根据该条款,知识产权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以及与之相当的法律实体、商品、作品、服务和企业的个别化方法。新的定义将知识产权描述为一种财产,而不是一种权利。这个修改似乎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了知识产权这个术语的本意。------我们通常将俄文的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ой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ю以及英文的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为知识产权,实际上可能并不准确,俄文和英文的这两个术语本身只有财产含义,而并无权利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台湾法律界将这个词语翻译为智慧财产似乎更为准确。在本报告中,将所提及的知识产权理解为智慧财产更符合逻辑。

 

二、知识产权客体扩展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5条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做了列举。根据原《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8条的规定,与知识产权相关民事权利的客体只包括智力活动成果,其中包括智力活动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而新的规定则将其扩展至与智力活动成果相当的个别化方法

 

尽管以上列表已经包含了大部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等经典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及其他随着新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但并没有包含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同样属于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制,仍然需要依据单行的反垄断立法进行。

 

三、智力权利

 

1226条引入了一个新的术语智力权利,这个术语来源于法语("droits intellectuels"),指的是为知识财产的所有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尽管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这个术语往往被等同于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使用,但在俄罗斯法律中则是一个全新的术语。

 

根据该第1226条规定,智力权利是对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方法的权利,包括作为财产权的专属权,以及法律规定的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追续权和接触权等)。从这个术语的含义看,这个术语似乎可以等同于业界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利(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四、创作者

 

根据中文的习惯,在提及以其自己的创造性活动完成或创造了智慧财产的人,在适用于不同知识产权客体时,我们通常会相应地使用开发者、发明创造者、设计者、作者或类似术语,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将上述实际完成智力活动成果的人统称为“Автор”,其相应的英文翻译为“Author”,中文通常将其翻译为作者,通常仅指文字作品的作者,但实际上无论是这个词的俄文还是英文,其含义并不仅仅限于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同时具有创造者发明人设计人起草者作曲者以及著作者等多项含义。在本报告中,我们将这个词翻译为创作者,以避免与中国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概念混淆。

 

根据第1228条,智力活动成果的创作者,似乎无例外地都应是从事此类活动的个人(或多个个人)而不是法人,这一点与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很大不同,而创作者的身份权、署名权和其他人身非财产权不能转让。

 

五、专属权

 

专属权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使用的重要术语,其第1229条至第1241条对专属权的内容、保护及处分等做了详细规定。

 

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专属权(有人将其称为专有权或独占权)是指一种从事某项活动或获取某项利益并允许或拒绝他人从事同样活动或获取同样利益的法律特权,专属权是一种独占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专属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任何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

 

2)权利人可以处分其专属权;

 

3)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特别强调,不禁止并不视为同意;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知识产权。

 

以上规定,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法理论上关于专属权的观念。

 

知识产权的专属权可由几个人共有,但某些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如商业名称)的专属权不能共有。

 

除非法律或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共有人均可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共有知识产权,但因此获得的收益应在共有人中平均分配。对共有知识产权的处分,应由共有人共同进行。

 

如果共有人认为有必要对共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收益分配及处分做其他安排,需要通过协议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9条第5款规定了对专属权的限制,根据该款规定,专属权并非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为了某些目的,可以对专属权做某些限制,包括他人可以在不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知识产权。但这种使用应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应保留权利人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也不得对知识产权的正常使用以及权利人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某些知识产权需经国家登记或注册,其专属权才获得承认和保护。但有些权利则从产生时起创作者即拥有相关权利,不需要进行国家登记或注册。

 

1232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国家注册或登记的规则。

 

此类登记通常由俄罗斯知识产权局执行,但某些权利则由专门机构负责。

 

1233条至第1241条是关于专属权处分的相关规定。专属权处分包括专属权转让以及通过签署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在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其知识产权。

 

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转让知识产权的专属权或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应签署书面合同并进行国家登记,否则无效。

 

同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许可协议还做了一些专门的规定,有几点需要特别予以注意:(1)如果许可合同没有明确指明许可区域,则被许可人有权在俄罗斯全境范围内使用被许可的知识产权;(2)如果许可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则许可期限为五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许可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专属权的有效期;(3)如果许可合同没有规定报酬或确定报酬数额的计算方法,则视为许可合同没有订立,在此情况下,不能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24条规定的在价格不明时确定价格的规则来确定许可合同的报酬。

 

同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对许可合同需要具备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许可方不能以知识产权已经转移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此前已经签署的许可合同。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以许可方是否有权向被许可方之外的第三方另外授予许可为维度,将许可分为排他许可和非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并提供了明确定义。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被许可人向第三方分发许可(再许可)需经许可人书面同意,且只能在原许可合同的范围内分发再许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39条,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就他人拥有专属权的知识产权授予强制许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规定,与中国法律有实质性差异,授予知识产权强制许可需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据法院判决颁发。而我国的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决定,由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只是在专利权人或相关当事人对专利行政主管机关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40条对知识产权在复杂客体中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复杂客体是指影视作品、戏院演出、多媒体产品、统一技术等含有多项多类别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一种综合性智力活动成果。

 

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1242条至第1244条,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对1993年的俄罗斯著作权法作出了很多改进,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修改了此前著作权法中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权利进行管理的做法,规定这些组织是依照权利持有人授予的权限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负责对相关权利进行管理。同时,还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拒绝符合条件的权利持有人加入该组织。

 

1247条规定了专利和商标代理人制度。

 

1248条规定了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争议的处理原则。根据该规定,与知识产权侵权和有效性等相关的争议由法院审理。但某些争议,如对准予或拒绝授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国家登记或注册的争议,也可首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专利争议委员会,负责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原产地名称的争议进行复审,涉及育种成果权的争议,由主管育种成果的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复审。对此类由行政机关初步解决的争议,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智力权利的保护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0条至第1254条,则规定了对智力权利的法律保护。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0条,认定侵权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无过错的,应停止侵权行为。

 

法律中一个有特色的规定是,不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有过错,应权利人的请求,法院均应公布就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判决结果。

 

八、侵犯人身非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当作品创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主要是署名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通过请求法律保护。对人身非财产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确认权利、恢复原状、制止侵权和构成侵权威胁的行为、补偿精神损害、公布侵权判决等。

 

九、侵犯专属权的法律责任

 

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2条,知识产权专属权受到侵犯的,权利人可要求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要求确认权利;

 

-要求制止侵权行为或构成侵权威胁的行为;

 

-赔偿损失;

 

-没收侵权的物质载体;

 

-要求公布法院关于侵权行为的判决。

 

在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还可要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包括对侵权物品、设备和材料进行扣押。

 

某些知识产权专属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不要求赔偿损失,而要求侵权人支付补偿金。例如当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按第1301条规定,判令侵权人在一万至五百万卢布幅度内支付补偿金,具体金额由法院决定。这样的规定,对于权利人索赔会更加便利。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了另外一个法律创新,即如果法人多次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专属权,法院可按照检察官的请求,裁决对该法人进行破产清算。如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是个体经营者,其作为经营资格也可依据法院的判决被注销。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如果被许可人依据许可合同获得了知识产权的部分或全部专属权后,因第三方侵权行为导致其利益受损,被许可人也可按照上述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