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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专属权


作者:严笑卫、孟祥娟   来自:《俄罗斯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10-12 14:44:06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65条,商业秘密是指任何性质的(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其他的)有关科技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信息,以及有关从事专业活动方法的信息,这些信息由于不为第三人所知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三人对其无法合法地公开获取,并且信息持有人对其以商业秘密制度加以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专属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66条,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享有商业秘密的专属权,可以通过任何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方式使用该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持有人有权处分其专属权。

 

如他人善意地占有了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且这种占有与其他商业秘密持有人无关,那么,该信息持有人也享有商业秘密的专属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67条,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不确定的,即仅在构成其内容的信息资料得以保密的情况下有效,这与其他知识产权有特定有效期的规定不同。自相应信息资料保密性丧失之时起,所有权利持有人的商业秘密专属权即行终止。

 

三、商业秘密专属权的归属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70条,职务商业秘密是指雇员因履行劳动义务或完成雇主的具体任务所形成的商业秘密。职务商业秘密的专属权属于雇主。

 

如商业秘密是在履行承揽合同或政府合同时获得的,则这些商业秘密专属权属于承揽方(执行者),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商业秘密的转让和许可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68条规定,商业秘密的专属权可以转让。权利人可通过商业秘密专属权转让合同,向他人全部转让其商业秘密权。转让商业秘密专属权的一方,应当持续对商业秘密加以保密,直至该商业秘密的专属权效力终止。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69条,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许可合同可以约定有效期,也可以不约定。当许可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时,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提前六个月告知另一方之后的任何时间终止该合同,除非合同规定了更长的通知期限。

 

根据许可合同处分其权利的许可方,以及获得相应权利的被许可方必须在许可合同整个有效期内持续对商业秘密加以保密,直至该商业秘密的专属权效力终止。

 

五、侵犯商业秘密专属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72条,任何人侵犯商业秘密专属权的,包括非法获得、泄露或使用构成商业秘密信息资料的人,必须赔偿因侵犯商业秘密专属权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同时规定,使用了商业秘密,但不知道也非本应知道此种使用是非法行为的,包括偶然或错误获得商业秘密的人,不承担上述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