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38条至1541条是对商业标识权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所称的商业标识,是指经营者企业进行个别化的一种方法,商业标识不是商业名称或企业名称,不必进行国家登记。
商业标识可以被权利人用于一个或几个企业,但不得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商业标识。
权利人对商标标识享有专属权,可用于包括在招牌、表格、帐单和其他文件中,在宣传和广告上,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商业标识,但要求在一定地域内具有知名度。不得使用可能产生误认的他人的商业名称、商标或他人的在先商业标识,一但使用,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要终止该种使用,并赔偿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商业标识专属权只能与企业一起转让给他人。如果商业标识被权利人用于几个企业,则商业标识在与一个企业一起向他人转让时,权利人即丧失将该商业标识用于其余企业个别化的权利。
如果权利人在一年中连续不使用商业标识,则商业标识专属权终止。
商业名称或商业名称的个别元素可以被权利人用在属于他的商业标识中,包括在商业标识中的商业名称的保护独立于商业标识的保护。
商业名称或商业名称的个别元素可以被权利人用在属于他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中,对包括在商标或服务标志中的商业名称的保护,独立于对商标或服务标志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