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6条至第1537条是关于商品原产地名称权的规定。
商品原产地名称是本身即为或含有现代的或历史的、官方的或非官方的、全面的或简略的国家名称、城市或乡村名称、地区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的标志,以及由上述名称派生出来的标志,这些标志由于用于其特殊品质仅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理区域所特有的自然条件和/或人文因素的商品上而驰名。
如果标志虽然本身就是或者含有地理区域名称,但在俄罗斯是作为一定种类商品的标志被普遍使用,而这种使用与商品的产地没有联系,则该名称不得视为商品原产地名称。
商品原产地名称因国家登记而受到保护。商品原产地名称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公民或法人进行注册。
对同一名称的商品原产地名称专属权可以提供给在该地理区域范围内生产具有相同特殊品质的商品的任何人。
商品原产地名称权利人享有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专属权。
不允许没有相关证书的人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即使指出商品的真正产地或使用产地名称的译文,同时加上“种”、“类”、“仿”等字样,以及在任何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地和商品特殊品质误认的标志等,均属于非法使用原产地名称。
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专属权不得转让或授予使用许可。
商品原产地名称,在有可能生产其特殊品质仅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有关地理区域所特有的自然条件和/或人文因素的商品的整个期间,均受到保护。
商品原产地名称专属权证书的有效期,自注册申请之日起的十年内有效。证书有效期的延长可在届满前最后一年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
对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1)该地理区域所特有的条件消失,因而不可能生产具有特殊品质的商品;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商品原产地国丧失对该商品产地名称的权利。
商品原产地名称证书在以下情形下失效:
1)证书所有人生产的商品丧失登记的特殊品质;
2)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由于特殊品质的消失而终止;
3)作为证书所有人的法人清算或个体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
4)证书有效期届满;
5)商品原产地名称证书持有人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有关申请。
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请,要求终止商品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和证书的效力。
权利人有权要求非法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或与该名称近似标识的假冒商品、商品标签、商品包装退出流通并予以销毁,费用由侵权人负担。如果这种商品为了公共利益而必须流通,则权利人有权要求从侵权商品、商品标签、商品包装上去除非法使用的商品原产地名称或与商品原产地名称近似的标识,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要求侵权人用支付补偿金代替赔偿损失,补偿金数额如下:
1)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裁量,数额为一万卢布至五百万卢布;
2)非法使用商品产地名称的商品价值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