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2条至第1514条规定了商标法律保护终止的原因和效果。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如有特定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争议委员会或主管机关提出异议,或要求认定商标完全或部分无效。
商标权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商标专属权有效期届满;
2.法院认定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不具有统一品质特点或其他共同特点的商品;
3.商标注册后任何时间内连续三年不使用;
4.商标权利持有人的法人终止或个体经营者经营活动终止;
5.权利持有人放弃商标权;
6.商标成为特定种类商标的标识而被普遍使用。
驰名商标可以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主体经营活动终止、权利人放弃、因其标识成为特定种类商品的标识而被普遍使用而、丧失知名度等原因被终止。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通过权利继受程序(继承、法人改组)或对权利人财产的强制执行,商标专属权可发生移转,如果能够证明此种移转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商品制造者的混淆,利害关系人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商标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