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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集体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者:严笑卫、孟祥娟   来自:《俄罗斯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10-12 14:40:32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10条和第1511条规定了对集体商标的保护。

 

集体商标是用以标识加入某团体的人所生产的并具有统一质量品质特点或其他共同特点的商标。由此可见,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人必须是加入团体的会员,而且该会员使用集体商标要标注在该团体所要求的具有统一质量品质特点或其他共同特点的商品上。所以集体商标即是该团体会员资格的标志,也是所标示的商品质量的证明标志。

 

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为社会团体。只要团体的成立和活动不与设立国的立法相抵触,则该团体可以在俄罗斯联邦注册集体商标。集体商标可以被该团体的每个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权不得转让,也不得成为许可合同的标的。如果团体注册了集体商标,则加入该团体的人还有权在使用集体商标的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同一集体商标专属权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注册申请并附有集体商标章程。集体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分别变更为商标和商标注册申请,反之,商标和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变更为集体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不具有统一的品质特点或其他共同特点,则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经法院作出判决,集体商标的法律保护可以完全或部分提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