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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商标和服务标志


作者:严笑卫、孟祥娟   来自:《俄罗斯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10-12 14:38:55

一、基本概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77条至第1515条是关于商标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我国法律中所称的商标,分别按商标和服务标志两个类别予以规定,服务标志相当于中国法律中的服务商标。

 

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别经营者商品的标志。服务标志是用于区别经营者工作或服务的标志。商标权通过商标证书证明,服务标志适用关于商标的规则。为此,除非特别指明,下文中所称的商标,均包括服务标志。

 

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均可因注册、受让或许可而成为商标专属权人。

 

商标经过在联邦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简称主管机关)注册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给商标证书。商标证书证明证书上所列商标享有优先权和专属权。

 

二、商标的种类

 

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2条,文字的、图案的、立体的或其他的标识或标识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可以用任何颜色或颜色组合进行注册。

 

所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现有规定,商标以可视性为原则,可以是平面的和立体的,但声音、气味等感知因素尚未被允许注册为商标。

 

三、商标注册的条件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3条规定,申请国家注册的商标,应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性)特点。

 

为此,不具有可识别性或由下列元素构成的标志不允许注册为商标:

 

1)商品的通用名称;

 

2)是公认的象征或术语;

 

3)商品性质的说明,包括指出其种类、质量、数量、属性、用途、价值以及商品生产或销售时间、地点和方式;

 

4)作为仅仅或主要为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所决定的商品本身的形状。

 

如果上述元素在商标中不占主要位置,则允许商标注册,但上述元素不受保护。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因为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的标志(参阅后附案例)。

 

除了上述因不具有显著性而不允许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不允许注册为商标的标志,例如:

 

1)俄罗斯、外国及国际组织的象征和标志,但如果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则上述元素可以作为不受保护的成分包括在商标中;

 

2)虚假的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和违背公序良俗标志;

 

3)与文化遗产名称或图案相同或类似的标;

 

4)他国注册的葡萄酒或酒精饮料标志;

 

5)与他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他人享有优先权的商标,以及同类商品的类似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6)与原产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7)与同类商品上的商业名称、商业标识、育种成果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8)知名文艺作品名称、形象,著名人物姓名、化名、肖像、外观设计、域名等;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对于即便依照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承认为商标的标识,也不提供法律保护。

 

四、商标的使用和专属权

 

(一)商标专属权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4条,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属权和处分权。

 

商标专属权是指将商标用于对商标注册时指定的商品、工作、服务的个别化,特别是将商标用于:

 

1.商品上、商品标签上、商品包装上;

 

2.履行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上;

 

3.将商品引入民事流通有关的文件;

 

4.销售商品、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的要约以及在通告、招牌和广告;

 

5.互联网,包括域名和其他编址方式。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标识,只要该使用的结果可能产生混淆。

 

(二)专属权的限制

 

因不使用而可撤销。如果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间内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三年期届满后向商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条件是直至提出该撤销申请时权利人仍未使用该商标。

 

商标权利穷竭(用尽)。任何人使用或转售对已由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而投入民事流通的商品,不构成对商品上所使用商标专属权的侵犯。

 

保护期限届满。商标专属权的有效期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年。权利人可在该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申请续展,期限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有效期届满后还提供六个月的宽展期。

 

(三)商标专属权处分。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8条,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将其商标转让给他人,但有以下例外:

 

A.如果转让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商品制造商误认的,不允许转让商标;

 

B.含有不受保护元素的原产地名称的商标,只有商标权利人对该原产地名称享有专属权时,才允许转让。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9条规定,商标权利人可通过合同方式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商标。

 

对商标专属权进行处分的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在主管机关进行国家登记。

 

五、商标的注册流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92条规定了商标国家注册的流程和条件。

 

(一)申请原则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商标注册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用俄语提交。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如通过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则由申请人或代为提交申请的代理人签字。

 

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仅涉及一个商品类别。

 

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主管机关后,任何人均有权了解截至申请提出之日提交的文件。

 

(二)优先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94条至第1496条规定了三种商标申请优先权,即商标优先权、公约优先权和展览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是申请人就分立申请提出的,对原始申请的申请日享有的优先权。期限为分立申请提出之时,原始申请批准或驳回之前。

 

公约优先权,即如果在《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提出第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六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日为第一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展览优先权,即如果在《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之一组织的官方的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商品的商标,申请人可以提出享有展出日优先权。期限为商标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两个申请人存在商标优先权日期重合,则只能根据申请人的协议,由一个申请人注册在一类商品上。如果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涉及两个以上的商品类别,则只能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之一。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97条至第1499条规定了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审查流程。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也叫标识审查,在商标审查期间,直至对申请作出决定之前,申请人有权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或修改,也可以提交补充材料。补充材料不能增加申请书中没有的商品类别,或对申请的商标标识做重大改变。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期间,审查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在要求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如不提交,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可以提出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对将标识作为商标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主管将进行标识审查,以确定所申请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条件,审查后作出商标国家注册的决定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在作出正式的准予或拒绝标识商标国家注册的决定前,主管机关可以将其审查结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准予或拒绝商标国家注册的理由,同时建议申请人作出解释。如果申请人在上述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作出了解释,则主管机关应在充分考虑申请人所作的说明和解释后,才能作出正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