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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商业名称权


作者:严笑卫、孟祥娟   来自:《俄罗斯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6-10-12 14:37:35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73条至第1476条是关于商业名称的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商业名称是指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使用的名称,在法人设立时经国家登记后使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所称的商业名称,相当于中国的企业名称。

 

法人的商业名称由组织形式和名称本身构成,不能由仅表示其活动种类的词语组成。法人应该有俄语的商业全称或商业简称,也可使用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或外国语言表示的商业全称或商业简称。

 

商业名称中也不得含有某些法律禁止的内容,例如,外国国家的全称或简称,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的全称或简称、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登记机构有权对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法人提起要求其强制变更名称的诉讼。

 

法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包括在展览会、表格、帐单和其他文件、布告和广告以及商品和商品包装上使用商业名称的权利,这一权利被称为商业名称专属权

 

法律不允许企业对其商业名称进行处分,包括不允许转让或向他人提供商业名称的使用权。

 

企业不得登记与其他企业已经取得的商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如果进行了登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终止该商业名称的使用,并向权利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商业名称或商业名称的个别元素可以被权利人用在属于他的商业标识中。包含在商业标识中的商业名称应该受到保护,而与商业标识是否受到保护无关。

 

商业名称或商业名称的个别元素可以被权利人用在属于他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中。包含在商标或服务标志中的商业名称应受到保护,而与商标或服务标志是否受到保护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