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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现状


作者:刘向妹 袁立志   来自:《中亚东欧市场研究》   点击数:   编辑时间:2010-10-23 12:11:02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变化
    1812
年,俄罗斯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专利保护法,但这部法律在1919年被废止了。按照 1991年以前生效的苏联法律,几乎所有的发明都属于国家所有,由发明者证书给以保护。另外,收到国家颁发的发明者证书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任何人不能出售这项发明或出售使用这项发明的许可权,因为它已经是国家财产。专利作为一种发明独占权的形式,在苏联也是可以取得的,但只有外国人才可以获得这种形式的保护。苏联人所能获得的仅是能证明发明身份的证书和他们从所在单位获得的一定报酬。
   
工业设计权的保护状况与此是相似的。
   
商标保护的状况则完全相反。从1989― 1991年是俄罗斯向新的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大量的企业开始意识到保护商标的重要性。在此期间,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数量激增。
二、俄罗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1992
年,俄罗斯建立了新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取代了苏联时期的国家发明发现委员会。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是一家授权对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实行批准、注册和维护权利的联邦执行机构,同时也对俄罗斯联邦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注册。它起到俄罗斯国家专利局的功能,同时也是保护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机构。俄罗斯专利商标局被授权对工业产权、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执行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知识产权的利用环境,实现在上述领域的国际合作,发展它的内部机构和活动。19994月,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又被授权开展版权和相关权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及与其他公共组织的交往。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的职能部门由以下几个部门构成:
(
)中心机构
   
它是联邦执行机构,其职能是:拟定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制定特定领域的国家政策,开展国际合作,为整个机构提供财政支持,对许可协议与合同进行登记,办理专利代理的专业认证和登记,协调所有机构之间的活动。
(
)联邦工业产权协会
   
其职能是:受理和审查申请,对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进行登记,公布上述事项的官方信息,专利统计,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参与专利商标局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活动,规范审查标准,解决特殊的法律和方法问题等。
(
)上诉委员会
   
对不服从审查委员会决定的申诉和有关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异议进行审查。
(
)高级专利委员会
   
它是专利商标局内部的一个研究机构。其职能是审查申请者、受保护权利的持有者和第三方提出的申诉、陈述和请求。
(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除了处理商标登记事务的专利局之外,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也监督商业主体的活动,保证它们遵守国家现行法律。它的活动依据是《竞争和限制市场垄断行为法》。该法第10条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反垄断委员会也可以禁止在产品来源和制造商方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
   
俄罗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包括《联邦宪法》(44)、《联邦民法典》(128138139条等)、《联邦刑法典》(146181条等)、《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保护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俄罗斯联邦版权和相关权利法》以及一些行政条例等。这些总数超过100部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俄罗斯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上述法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都是在 1992-1993年苏联解体后的短短几年内制定的,至今已有十余年。为了适应知识产权领域的新情况和完善原有立法,俄罗斯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对这些法律的修改和补充。2002―2003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修改和补充法》、《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修改和补充法》、《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保护法修改和补充法》以及《专利法修改补充法》等几部法律已经生效。
   
俄罗斯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按照法律保护的客体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专利类,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观设计;二是商标类,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商号等;三是版权类:包括版权、相关权、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等。下面分别介绍其主要内容。
(
)专利类
   
主要法律是《俄罗斯联邦专利法》(1992 9月23)
1
.一般规定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规定了享有工业产权法律保护主题的结构。其中许多规定基本上都与巴黎公约以及世贸组织商务规则的规定一致。例如,对于授予专利的条件,俄罗斯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三性标准,一项发明只要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并且在工业上有实用性,就可以获得保护。对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具体认定标准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同。例如,在确认一项发明的新颖性时,其先前的技术包括:享有更早优先权的其他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提出的任何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已撤回的除外),以及任何已在俄罗斯获得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一项发明如果能被用于工业、农业、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领域,就被认为在工业上有实用性。法律同时规定了新颖性的例外:在首次发布后的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对于可以和不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俄罗斯专利法的规定也与上述公约基本一致。例如,俄罗斯专利法第4条规定,对以下主题不授予专利:经济组织和管理方法、符号、时间表、智力活动规则、计算机运算法则和程序、建设和建筑以及土地开发的项目与计划、仅与制造晶的外观有关且旨在满足审美要求的建议、集成电路的布图、植物和动物品种、与公共利益和人权原则或道德冲突的建议。
   
但是俄罗斯专利法也有一些与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商务规则不一致的地方。例如,世贸组织商务规则第31条将强制许可作为一项例外,对其适用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但是俄罗斯专利法对于强制许可的限制没有那么严格。
2
.特殊规定
   
俄罗斯专利法第7条专门规定了发明人权,这是俄罗斯比较特殊的规定。按照联邦专利法,只要一个公民通过创造性工作完成一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他就是发明人。发明人权利是专属于发明人的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发明人权利永远受保护。
   
俄罗斯专利法第9条还规定设立俄罗斯联邦发明基金。基金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负责选择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并通过合同取得专利人权利,以便开发利用这些专利。基金的活动经费来源于:享有专利的工业产权许可所获得的收益、企业和个人的捐款、联邦预算的拨款以及其他收入来源。基金根据联邦政府批准的基金条例开展活动。
3
.专利申请程序
   
根据俄罗斯专利法,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实用新型必须向俄罗斯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俄罗斯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国外申请的日期作为优先权日。
   
如果审查单位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有权向俄罗斯专利局的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如果不同意申诉委员会的裁决,申请人有权向专利法院起诉。
4
.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制度
   
俄罗斯专利法建立了对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制度。专利法第22条规定,如果已经就一项发明提出专利申请,那么,该项发明在公布的权利请求的范围内可以获得临时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的详细情况说明公布之日起至授予专利的详细情况说明公布之日止。如果最终没有授予专利,则临时保护也应该被视为自始没有授予。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该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了某项发明的,应该在专利授予之后向专利所有人支付补偿金,数量由双方商定。
(
)商标类
   
主要法律包括《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1992年9月23)、《俄罗斯联邦驰名商标认证规则》(20005 18)、《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于19941130颁布、第二部分于199611 26日颁布)
1
.商标与服务标记
   
俄罗斯关于商标和服务标记的立法也与世贸组织商务规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没有像商务规则那样扩展保护。该商务规则第16条第3款要求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不相同的商品上,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2000年5月18,《俄罗斯联邦驰名商标认证规则》生效。它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总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
9月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联合示范法》是一致的。该法规定驰名商标的特征是:广泛使用;在俄罗斯相关人群中享有声誉;商标的声誉表明了特定制造商。规则规定了申请驰名商标所需的文件和内容,这些文件可以和申请附在一起。
  
《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第2021条还对集体商标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该条,集体商标是指一个团体、行业协会或其他自愿的企业组合的商标,注册此种商标是为了使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共同品质或其他的共同特征。集体商标及其使用权不能转让给其他人。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必须附带提交一份集体商标条例。条例应该包括授权注册该商标的单位名称、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名录、注册目的、产品目录以及构成集体商标的共同品质或其他共同特征、使用条件、监督商标使用的程序、违反集体商标条例的责任。一旦集体商标被用于不具有共同品质或其他共同特征的商品之上,任何人都可以请求高级专利委员会决定完全或部分中止该集体商标的注册。
2
.原产地名称
  
《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对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基本与世贸组织商务规则一致。商品的原产地名称是指某一国家、地点、地方或其他地理位置,该地点被用于确定商品的特殊品质,这些特殊品质由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自然条件、或人文因素、或者二者的结合。某一地理位置的历史上的名称可以作为原产地名称。表示或包括了地点名称的某种称呼。如果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一个普通地方,生产了某种与制造地无关的一系列产品,则该地区不能作为原产地名称注册。原产地名称证书只颁发一次,永远有效。
3
.商号
   
商号主要依靠民法典保护,其他联邦法也包括一定的与此有关的条款。但是,没有保护商号的专门法规。根据民法典第51条,对商号的保护始于权利人在司法部的注册生效后。商号是法律实体官方注册的信息,包括在法人注册簿中。因此,商号不是独立的注册而是附带的注册,商号本身无需注册。
(
)版权类
   
主要法律包括《俄罗斯联邦版权和相关权利法》(1993年7月9)、《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保护法》(1992年9月23)以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第一部分。
1
.版权和相关权
   
俄罗斯版权法基本采用了伯尔尼公约和世贸组织商务规则的一些原则和具体制度。该法规定了和研究著作、文学和艺术(版权)、表演艺术作品、程序(相关权利)的开发、保护和使用有关的规定。在俄罗斯无须注册就可以获得版权。版权从作品产生后开始,在作者的一生有效并受保护,延续到作者死后的50年。
2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和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开发、保护和使用有关的事项。按照该法,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获得一定的结果而用于操作计算机和其他计算机装置所提交的完整数据和指令的目标格式。计算机程序通常也被理解为一些成品的材料。数据库指计算机通过特定的方式可以查找和处理的系统化了的完整数据的目标格式。计算机程序应该和文学作品一样受法律保护,数据库应和编辑作品一样受法律保护。数据库中包含的不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版权属于数据库的创作者。
(
)其他类
   
除了上述三大类法律,还有《俄罗斯联邦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1992年9月23)和《俄罗斯联邦选种成果保护法》(1993年8月6)。《俄罗斯联邦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提供的法律保护仅包括原始的布图设计。原始的布图设计是指通过作者的创造性活动创造的一项布图设计。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相反的情况,布图设计应该被认为是原始的。
  
《俄罗斯联邦选种成果保护法》规定了选种成果的产生、法律保护和使用。选种成果指新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成果的权利由国家保护,并授予专利证明。专利有效期为30年。
四、俄罗斯知识产权许可制度
   
知识产权商业化是法律保护的一部分。现代经济关系发展的特征是知识产权(例如技术)转让数量的增加,它是通过许可贸易的方式以商业运作形式实现的。
(
)技术转让规则和国内转让体系
   
在原苏联,所有科学技术成果都属于国家,没有国内的许可制度,许可仅存在于对外经济交往中。国内许可贸易对俄罗斯来说是一种全新现象。目前,俄罗斯没有专门的法律管理技术转让。
1
.《俄罗斯专利法》第13条定义了下列几种许可方式
   
普通许可: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发明的权利,但保留和专利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向第三方转让许可的权利。
   
强制许可:发明和工业设计自授权之日起满四年(实用新型是三年)未实施或未能充分运用专利,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给予其实施该专利的强制的简单许可证,载明使用发明的单位、数量、时间限制和支付条件。
   
支付的金额应该和市场上的许可费用相当。当无法和专利权人达成协议时,或者专利权人无法为未实施或未充分利用的发明、工业设计、实用新型举证时,可以实施强制许可。
   
独占许可证:协议规定,被许可人在某一区域拥有使用发明的独占权。没有转让的部分,专利人仍有使用专利的权利。
   
开放许可证:专利权人可以向俄罗斯专利局提交申请,允许任何人使用他的发明,这类专利的维持费可以从申请之日起减免50%。
   
许可协议的注册按照《关于专利转让和授权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合同的事项及注册细则》执行。实行注册程序的目的是,给专利转让和开发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依据,即防止知识产权被未经授权的个体利用,防止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的内容和现行法律矛盾和合同项下权利的撤回。
2
.商标和商号的特许
   
按照《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第26条,任何想使用商标和商号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和权利所有人签订许可协议。许可证合同注册程序和条件由《商标转让合同和授权使用商标的许可合同的注册规则》具体管理。
   
在俄罗斯,商标转让协议被广泛应用。按照俄罗斯民法典第1027条的特许安排,在特许协议下,协议的一方(特许人)应该允许协议的另一方(被特许人),在一定的时期内或不受时间限制地在被授权人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属于特许人的独占权,包括特许人的商号权或经营名称权,拥有协议提供的其他独占权客体和信息的权利,包括商标、服务标记等。
3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许可
   
按照《俄罗斯联邦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保护法》第13条,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一切经济权利的持有人,根据版权保护条例,依据特定的程序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填写申请表进行注册。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从第一次使用起的两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布图设计的产权的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须在俄罗斯商标专利局注册。合同注册程序由《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布图设计的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的注册细则》规定。合同注册的申请应在申请之日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4
.技术秘密转让
   
授予技术秘密的合同是技术转让的通行方式。在大多数的许可协议和商业转让合同中都涉及技术秘密的转让。俄罗斯没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专门法律。《俄罗斯民法典》修改后,技术秘密的保护和商业化成为可能。按照该法典第 139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和制造、经营、财务活动有关的各种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均为技术秘密。例如,有技术特征的知识、技术报告、设计图纸、实验操作方法、计算方法、说明书、诊断书和测试结果等。经济管理秘密信息和商业秘密也受技术秘密保护,如客户、供货商、财务操作、商业计划和信息分析。
   
对技术秘密的含义,需要注意俄罗斯法律的特征。按照一般定义,技术秘密包括一切有用的商业信息,它们并不保密。但在俄罗斯法律中有更狭窄的定义,基本上和贸易秘密的概念相同。为避免误解,国际许可协议的当事人应该严格定义许可信息的内容,否则许可协议会被认定无效。技术秘密权利的协议合同无须注册。
(
)俄罗斯的国际技术转让
   
按照俄罗斯联邦19911115颁布的关于《俄罗斯境内对外经济活动自由化》的总统令,向所有从事企业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进出口(包括购买许可证)的权利。按照俄罗斯联邦1992320的《军转民法》,军工企业可以单独进行技术、商业秘密转让(交换和销售)。另外,苏联部长会议199211的《进出口货物(工程、服务)的许可和报价》规定:除了那些可以用于军事的设备从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清单上排除外,发明、技术秘密和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由有职权的机构授权交易。
   
目前,对外经济活动在俄罗斯受《国家对外事务规则》协调(1995年10月13)。这个文件规定了国家协调对外事务的法律基础、政府机构在对外事务、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法适用于企业在国际货物、工程、服务、信息、智力活动成果及其专有权等方面的交换活动。